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2010年10月对方当事人刘**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历经仲裁、一审、二审,于2011年9月29日最终在二审程序中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裁判分析:
(一)仲裁阶段
在仲裁阶段,因申请人刘**未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与贵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仲裁请求被驳回。
(二)一审阶段
在一审阶段,原告刘**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又提供了一件工作服,来证明与贵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刘**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仍不充分,但是在目前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劳动者的证明责任要求比较宽松,因此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并支持了原告刘**的前三项诉讼请求。对于加班费的请求,由于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应提供证明加班事实的初步证据,因刘**没有证据,因此被驳回。
(三)二审阶段
二审阶段,双方均没有提出新证据,我们对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抗辩观点。但在目前我国二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设计下,只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不存在根本性错误,二审一般会维持原判。基于此,为最大限度维护贵公司的利益,我们积极争取与对方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也最终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三、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件类型,也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贵公司对于本案设定的目标是尽量减小对目前人事管理制度的影响。应该说,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历时一年才最终结案,基本达到了这一目的。但是,在劳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今后,可能还会遇到类似的纠纷,贵公司维持目前人事制度的成本可能会越来越高。而且,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员工的稳定性、提高劳动效率都是有帮助的。因此,对于贵公司目前的人事管理制度有必要从商业及法律的角度予以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