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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建红律师
姜建红律师
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审期间死亡 的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2012-03-22|人阅读
2011年秋,河北省临漳县一名农民在河南省濮阳市某县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警方带到公安部门审讯,由于犯罪嫌疑人本人患有潜在心脏疾病,加上在公安发现前他还和其他社会人员喝了大量白酒,公安部门没有发现其随身带着的预防疾病药物,因此在公安滞留和审期间发病死亡 。死者女儿得知此事,觉得其父死得冤,悲痛之余,想请教本市办案经验丰富的知名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于是变通各种途径打听到本律师办公室,见到本律师。在耐心认真听取了当事人家属的诉说后,认为,首先必须到河南办案公安部门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以便进一步依法维权。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到河南省濮阳市和公安部门见面并到其他现场了解情况,经过大量走访了解,本律师认为,公安部门根据群众报案将犯罪嫌疑人滞留并依法审讯是必要的,但由于对犯罪人安全健康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导致病情发作死亡,对被审讯人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开始公安部门并不承认自己有责任。拒不赔偿。本律师一方面安抚死者家属不要闹事,一面以大量调查材料用事实证明自己的主张。经过三天交涉调解,最终使公安部门向死者家属支付足额赔偿金。本律师通过辛勤工作,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当事人家属过激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体现了当代律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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