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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广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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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
合伙人律师

车主请求本车损不按事故过错比例理赔获支持

合同纠纷2017-04-10|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23日,原告(被保险人)杨**驾驶登记在鲁**奥迪轿车在淄博市张店区与宋**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损、人员伤亡,经认定双方系同等责任。为查明事故性质、原因,原告支出车辆技术鉴定费5500元,车损经淄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评估损失价格为71278元,原告支出评估费2100元,现该车已维修完毕。涉案鲁**奥迪轿车在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原告找到被告理赔时被告却不同意全额赔付,而只能按照事故责任理赔50%,原告找到来广宁律师,希望维权。

二、律师代理意见摘要:

现实中,车主为了保险起见,大多为车辆投保所谓“全险”,大体包含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本车司机险、乘员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等。保险公司一般在投保时都提供有格式条款,其上内容密密麻麻,车主一般很少细看。其中免责条款中会有如下内容:对于驾驶员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超期未审验、行车证未年审、营运车辆没有上岗证、营运证,或以上证件超期、驾驶员事发后未采取措施离开现场、饮酒或醉酒驾驶、实习期内驾驶牵引半挂车等情形的,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那是不是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保险公司一定会免赔成功呢?答案是否定的,来广宁律师作为保险理赔案件专家,多年来潜心研究保险赔偿案例,总结出致胜要素,基本上所有案件十案九胜,切实维护了保户利益。

针对本案,来广宁律师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原告50%的车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既然购买了车损险,出险后保险公司应予全额赔付。为此,来律师提供如下证据并提交相关法律规定(略)。。。

三、法院裁判:

济宁高新区法院审查律师提交的相关证据后,最终予以采纳,全额支持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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