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吴禹娴律师
吴禹娴律师
湖南-郴州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二审)

离婚2013-10-09|人阅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黄某某、单某某

上诉人黄某某、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2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在原审法院起诉称:黄某某与单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XXXX年X月X日育有一女小单。因单某某有严重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女儿出生后,双方关系不断恶化。单某某多次对黄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将黄某某打伤,黄某某因此多次报警。黄某某因不堪忍受单某某的家庭暴力而与单某某分居,独自抚养女儿,单某某对女儿一直不闻不问,不尽扶养义务。单某某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黄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黄某某与单某某离婚;2黄某某与王海洋婚生女儿小单由黄某某抚养,单某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单某某向黄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单某某在原审法院答辩称:一、同意解除与黄某某的婚姻关系。我与黄某某的感情没有破裂,对于黄某某主张我及我的家人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我对黄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我不认可,证据中相关相片已经充分体现了我的宝贝女儿自降临这个世界后,我和我的家人对女儿的抚育。但是经历了本次法院诉讼、黄某某的家人掩藏黄某某,让我到派出所假报案、黄某某家人在小区内无端谩骂我和我的亲人、黄某某在网络上面对我的朋友、客户及不知名的网友散布的不实信息,给我和我的家人、同事及朋友造成了精神、身体、金钱等无法挽回的损失,对她的爱和尊重我只能埋藏在我心里,我同意离婚。二、我不同意女儿小单由黄某某抚养。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我要求抚养女儿,具体理由有四点:第一、我和我的父母、哥哥、姐姐均是国家大型企业员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大都受过国家高等教育,在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里一定能够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第二、女儿小单自出生开始都是奶奶亲自带,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无论吃的还是穿的都是奶奶一手操作,对小单有着无限的爱和情。第三、黄某某作为我的妻子,我也相信她能带好我的宝贝女儿,但是她现在的收入情况很不稳定,同事学历有限,进取心偏低,虽然在婚后我付款让她去北航学习相关知识,但是都被她耽误了。同时她在本案中操纵的无端网络传播让人感觉到了害怕,女儿跟她让我实在放心不下。第四、黄某某的关系和收入情况无法满足女儿的学习和生活需要,女儿面临入幼儿园等问题,黄某某的家人也受教育程度有限,对黄某某抚育女儿帮助有限。结合上述四点,我要求抚养小单,黄某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同意黄某某在合适的时间行使探视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配:1XXXX年X月以我的名字在武汉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位于XXXXX室。首付款为12万,我的父亲给了10万,我个人出了2万,自XXXX年X月至今月供全部是在武汉的父亲利用其收入向银行银行缴纳。具体情况可以看我提交的相关证据。2黄某某至结婚以来基本没有没有给家里一分钱,结婚时其家里除了几床棉絮和台灯外也未提供任何陪嫁,结婚庆典及酒宴也未付过任何款项。XXXX年X月还婚前信用卡和同事欠款2万余元。3黄某某自结婚到XXXX年X月一直在XXXX公司工作,自XXXX年X月至20085月应有收入1700x5=8500元;20086月至20098月应有收入800x14=11200元。200910月与XXXX公司劳动纠纷,梦天游给予的相关赔偿,数额不详。(其收入基本给予其弟弟还信用卡帐款了)。四、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担。为了生活和抚养女儿,我和黄某某共同签名借款为两笔共计捌万元整,我个人经手的两笔借款共计肆万元整,两者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五、不同意黄某某要求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我自认识黄某某开始就是一心一意对她,在一起生活期间,每次争吵不是为了我的家人就是为了她的家人,不知我如何对其家庭暴力,如何来的赔偿。故我不同意支付对黄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六、要求黄某某还我的各项个人财产。黄某某在XXXX年告知其外婆身体不太好,想抱着女儿一起回平谷看看,我立即表示关心,并要求其立即回去,可没想到一去就不返了,让我们形成了事实分居。后来我立即联系黄某某,黄某某表示不回来了,我看家中平常存放重要单据和证件的抽屉虚掩着,打开后发现我的所有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招商银行卡、工商信用卡、女儿的相关出生证明等均被黄某某拿走,后又经查实,黄某某将我存放在家里的各项客户合同,公司的业务单据和员工资料均取走,我多次索要无果。故我要求黄某某返还我的各种证件和业务资料、客户合同等属于我个人的财产。七、要求黄某某对其无端猜疑并在网络发布虚拟信息给予当庭道歉并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XXXX年XX月,黄某某离开我以后,我在春节期间拿着礼物去接黄某某和女儿,但是黄某某不同意,其父亲狠狠地打了我几下,我双膝跪地向女儿谢罪。XXXX年X月XX日黄某某就开始在网络上散布对我及家人地不实信息,更为严重的是XXXX年X月XX日,其突然回家,遇到一朋友在家里作客,她立即给其家里打电话告知家里有陌生女人,其姐姐让她立即报警,说其是第三者,黄某某报警后警察出警,问明情况后劝说黄某某,黄某某一而再再而三的说我的客人是第三者,让客人无地自容的离开了我家,后来和我翻脸。而黄某某一家老小在黄某某的通知下赶到我家里,在我所居住的小区内到处谩骂我及我的家人,其母还多次动手打我,中间还多次将口水吐到我的脸上(法院可以向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局龙园派出所调取当日出警视频资料和相关法律文件)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至今我见到小区的邻居都不敢打招呼,让我度日如年。可是没想到的是我的同事、好友、同学陆续开始询问和责问我到底怎么回事,说是网上已经闹翻了天,让我赶紧上天涯论坛、社区网、SOHO论坛上面看看,没想到黄某某将事情添油加醋的公布在网上,更有甚者在后面利用QQ向我的业务合作伙伴发布虚假信息,在业务圈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此期间因为此事的发生我还将客户价值60000余元的货物遗失,这一切基本将我推倒悬崖,真的快要印证黄某某及家人的说法将我赶出北京。网络具体资料可见我提供的各项影印资料。依据以上情况我要求黄某某对其无端猜疑并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给予当庭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

原审法院精神林查明:黄某某、单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月X日育有一女小单。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为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致感情破裂。黄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单某某表示同意。双方共同财产为XXXX小轿车一辆,该车辆已经由单某某出售,双方对该车辆现值估价为7万元,购买该车辆时单某某从其公司借款131800元,单某某将其出售后归还公司借款;另双方对位于XXXXX室房屋所进行装修,该装修折合价值8000元;家电家具有海尔洗衣机一台、利丰牌双开门衣柜一个、单门衣柜一个、电脑桌一个、双门书柜一个、LG彩电一台、共同债务一万元。单某某在庭审中出示有黄某某、单某某签名的借条两张,但经鉴定,鉴定两份借条上签名不是黄某某书写,黄某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用4600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某某在XXXXX室房屋一套,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黄某某申请对该房屋目前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鉴定该房屋市场价值为91.39万元,黄某某支付鉴定费4569元,差旅费2128.7元。另查,黄某某目前月收入为6500元,单某某月收入为5000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借条、鉴定报告、评估报告、鉴定费发票、差旅费票据、购车款项支付说明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感情系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黄某某、单某某双方虽系自主结婚,但在婚后发生矛盾时未能理智处理,致感情破裂,现黄某某起诉离婚,单某某表示同意,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婚生女的抚养,双方所生之女自XXXX年XX月后一直与黄某某共同生活,故目前由黄某某抚养为宜,对于单某某给付的抚养费数额,法院依据单某某自述的收入状况酌情予以确定。对于所购置车辆,虽然单某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将车辆出售,鉴于该车辆的购买使用了借款,单某某处理车辆后还清了借款,且双方认可的车辆现值低于所清偿的款项,故对于该车辆法院不再分割。对于装修价值,因单某某居住于该房屋内,能继续使用该装修,故法院判定由其给付黄某某相应的补偿款。对于家电家具,法院依据有利于生活、便于分割的原则酌情予以处理。对于共同债务,单某某虽然主张有共同债务,但其所出示的XXXX年的两张借款经鉴定不是黄某某所签名,故对此法院不予认可,且因笔迹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单某某承担。单某某所主张的XXXX年的借条系在婚前所产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XXXX年X月XX日借条未注明借款及用途,故对该借条法院无法认定。而对于黄某某主张的一万元借条,法院结合其陈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认可,该债务由双方分担。对于黄某某主张的位于武汉市的房屋,因目前尚未取得房产证,故目前法院不宜作出处理,因此产生的鉴定费用由双方共同分担。对于黄某某、单某某双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因双方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黄某某与单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小单由黄某某抚养,被告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于每月二十日前支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小单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位于北京市XXXXX室房屋内的装修归被告单某某所有,被告单某某给付原告黄某某装修折价款四千元;四、位于北京市XXXXX室房屋内的海尔洗衣机一台、LG彩电一台、利丰双开门衣柜、利丰双开门书柜归原告黄某某所有、老板牌抽油烟机一台、利丰单开门衣柜、利丰电脑桌归被告单某某所有;五、共同债务一万元由黄某某负担五千元、由被告单某某负担五千元;六、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请求;七、驳回原告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黄某某、单某某均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黄某某上诉请求是,依法改判:1单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2、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家具家电、装修折价款、车辆折价款)全部归黄某某所有;3、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使用权归黄某某使用。上诉理由是:单某某每月收入超过10000元,而原审认定其每月收入5000元,并据此判定子女抚养费每月1500元缺乏事实依据,抚养费标准低不足以维持孩子的日常生活;原审法院对共同财产事实认定不清,分割不公,单某某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车辆折价款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应判归黄某某所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单某某恶意拖延不办理,致使无法分割该房屋所有权,但该房屋使用权应判归黄某某使用。

单某某答辩称:不同意黄某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亦不同意原审判决。单某某每月收入五千元,原审判决子女抚养费数额已为上限。原审判决第三、四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正确,且一审时黄某某也是同意的,黄某某上诉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卖车款已归还公司买车时的借款。

单某某上诉请求是: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婚生女由单某某抚养;2、撤销原审判决第七项,依法改判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2万元。上诉理由:单某某及家人受教育程度和经济条件优于黄某某,单某某抚养孩子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环境;夫妻共同债务12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依法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黄某某答辩称,我不同意单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亦不同意原审判决。我不同意由单某某抚养孩子。我不同意承担12万元的共同债务,其中两张借条并非我签字,是伪造的,另两张借条一张是婚前的,一张跟我没有关联,且说不清楚借款用途。单某某为达到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伪造签字,转移共同财产,因此我要求所有财产判归我所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黄某某、单某某虽系自主结婚,但双方对于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的矛盾未能理智处理,致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并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一节,双方均主张对婚生女小单的抚养权,鉴于双方所生之女年龄尚小,且系女孩,现随黄某某共同生活,故小单由黄某某抚养为宜。单某某作为小单之父,其负有给付小单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小单由黄某某抚养,并根据小单的实际需要及单某某的收入状况酌情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并无不当。关于共同财产分割一节,虽然单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车辆出售,但鉴于该车俩的购买使用了借款,单某某出售车辆后还清了借款,且双方认可车辆现值低于所清偿的借款,故原审法院对该车辆不再分割并无不当。对于涉案回龙观房屋装修价值的分割,因单某某居住于该房屋内,能继续使用该装修价值,故该装修价值归单某某所有为宜,但单某某应给付黄某某相应的补偿款,原审判决该装修价值归单某某所有,单某某给付黄某某装修折价款并无不当,对于家具家电,原审法院依据有利于生活、便于分割的原则酌情予以分割适当。对于共同债务,单某某虽然主张有共同债务12万元,但其所出示的2009年的两张借条经鉴定不是黄某某签名,2007年的借条系单某某婚前借款,2008年的借条未注明借款人及用途,故上述借款均不能认定为夫妻债务,原审法院对单某某主张的双方共同债务不予认定,对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上述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根据黄某某陈述及证人证言,黄某某主张的一万元借条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原审判决双方分担该笔债务是正确的。关于双方婚后单某某在武汉市购置的房屋,因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故目前法院不宜对该房屋进行处理,待该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双方可另行主张。关于双方均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故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黄某某、单某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黄某某负担三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单某某负担三百二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黄某某负担三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单某某负担三百二十五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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