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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禹娴律师
吴禹娴律师
湖南-郴州
主办律师

放火罪判决书

刑事辩护2013-10-09|人阅读
放火罪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XXXX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放火罪,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在本市朝阳区XXXXX内,因与单位工作人员有矛盾,将随身携带的汽油泼洒至室内并点燃,致使会议室内物品燃烧。被告人刘某某后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了了物证照片、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供述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由其家属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且被害人一方有一定过错,故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在本市XXXXX室,因与单位工作人员有矛盾,将随身携带的汽油泼洒至室内并点燃,致使会议室内物品燃烧。被告人刘某某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XXX的证言证明:在上述时间、地点,刘某某要求公司董事长见她。其说董事长在X楼。刘某某就将会议桌上的茶杯摔在地上。其去X楼找董事长说明此事。期间,楼上的员工告诉其XX楼着火了。其赶到XXX查看情况,发现里面全是烟。让其员工都出来,刘某某也出来了。后报警。

2、证人XXX的证言证明:在上述时间喝地点,刘某某和李宏伟在谈话。后李宏伟就出去了,只剩下刘某某一个人。后其听见会议室有摔东西的声音。过了一会儿,其看见会议室有二处着火了,就到厨房拿水壶灭火,最后烟太大就出来了。刘某某什么时候从会议室出来其没注意。公司的书柜、幕布、地毯、广告牌被烧坏了。

3、证人XXX的证言证明:在上述时间、地点,其听到有玻璃砸碎的声音,打开门一看,一个女的在会议室摔玻璃照片,看到其就骂其。其便离开了。过了几分钟,公司的司机告诉其着火了。其发现会议室着火就赶紧离开了。

4、证人XXX的证言及XXXXX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该公司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

5、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6、起赃经过、搜查笔录及检验报告证明:民警从刘某某处起获黄色液体及打火机的情况。经检验。所起获的黄山液体系汽油。

7、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被诊断为癔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情感爆发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8、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告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1224日被抓获归案。

10、身份证材料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因与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XXX的感情问题,纵火焚烧该公司会议室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故意纵火,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放火罪,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作案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故其对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吗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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