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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朱X权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3-09-04|人阅读

关于朱X权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玉玲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朱X权本人同意,指派朱会林律师担任被告人朱X权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审判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朱X权,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朱X权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有如下两点量刑意见:

一、 被告人朱X权开设赌场罪不属于情节严重,原因如下:

1. 赌场开设三处,相对来说不具固定性;

2.实际开设赌场20来天,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恶劣影响;

3.平均参赌人数不多,每次1020来人,投注的金额并不大;

4、抽头渔利的每天平均2-3万元,除去开支,实际获利更小。

综上,被告人朱X权开设赌场罪并未达情节严重,公诉人建议量刑3年以上不当,根据贵院近几年的同类案件,(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062号判决、(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2761号判决、(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3196号判决,犯罪事实和情节都类似,没有法定减轻情节,量刑均在三年以下,即不属于情节严重。

二、被告人朱X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早在2012630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朱X权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朱X权就对于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公安侦查正卷二16-19)。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朱X权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朱X权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 被告人朱X权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朱X权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朱X权就对被告人朱少元等人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而且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朱X权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对本案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悔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朱X权社会危害性较小。

X权开设的赌场总共不超过一个月,实际开的时间为20多天,获利金额不大,开设的地方也不固定,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相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罪的情况相比,朱X权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所不固定,金额不大,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从犯罪动机来看,被告人朱X权犯罪的主观恶性小。

X权文化程度低,没有特从业技能,为无业人员,在其开设赌场时其妻子已身怀六甲,小孩即将出生,其妻没有收入来源;同时,朱X权父亲将近80,其母70多,都需要其支付赡养费,朱X权是家庭的支柱,生活压力沉重,其后走上开设赌场的犯罪道路。从其犯罪动机来看,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朱X权一贯表现良好,无违反乱纪行为。

被告人朱X权做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其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X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主观恶性小,属初犯、偶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两点,被告人朱X权开设赌场罪情节并没有达到严重情况,量刑起点应是3年以下,根据《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量刑指导规则》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结合被告人朱X权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基准刑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给被告人朱X权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也给被告人朱X权家庭一个重新再来的机会,让被告人朱X权早日和家庭团聚,早日见到自己还素未蒙面的亲生女儿。谢谢!

   辩护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朱会林律师

   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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