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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会林律师
朱会林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机动车辆被盗案

房地产2013-09-10|人阅读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告(被上诉人):方某某

被告(上诉人):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管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深圳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

被告(上诉人):深圳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某山庄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

杨某某非广州市户籍居民,经方某某同意,于2000年11月17日以其名义购买了一辆白色深圳丰田小轿车,支付车价款人民币29.8万元,并在广州市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车牌号为粤AXK××4,杨某某为实际车主,方某某为名义车主。该车仅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没有购买机动车盗抢险。物管公司是某某山庄以及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者。停车场是地产公司开办的分支机构,是上述停车场的经营者,经营范围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杨某某居住在物管公司负责管理的上述山庄,并一次性交纳2004年1-3月的车辆保管费人民币330元。

2004年3月25日零时46分,杨某某将车停在地下停车场,并领取了出入卡。1时57分,杨某某的白色本田轿车跟着一辆黑色轿车从入口驶出,物管公司当值保安富某某只查验黑色轿车后,未对杨某某的本田轿车进行查验并收回出入卡,该车驶出了上述停车场。当值保安富某某害怕负责任,随手拿了一张停车卡,填上粤AXK××4车牌号,并在打卡机上打上时间1时57分。该车被盗后,当值保安富某某没有及时报警或者向物管公司反映。第二天上午11时许,杨某某前往停车场开车时,发现该车被盗,马上向物管公司保安反映并报警。

停车场管理者经营者共同赔偿

杨某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地产公司对停车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确认。该车于2000年11月17日购买,2004年3月25日被盗,购置价为人民币298000元,折旧价为人民币231844元。

据此,罗湖法院依法判决物管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杨某某丢车损失231844元,停车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物管公司和停车场均不服,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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