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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律师
李峰律师
河北-保定
主办律师

在超出职责范围的工作中受伤仍可认定为工伤

劳动工伤2013-01-10|人阅读

【案情】某市老王是食品厂装卸队队长,某日在对成品仓库传送带的电机上安装三角带时右手拇指末节指骨被三角带挤断,住院治疗期间食品厂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老王出院后向当地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取证后,市劳保局依据有关材料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老王所受伤害为工伤。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为工伤。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老王受伤虽是在工作时间但所受伤害不是他自己的工作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评析】在审查工伤认定类案件中尤其是在相关要素的认定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应当能够得出我国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排除性条款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认定工伤应从宽把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其立法目的,该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从宽把握,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尤其是当遇到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时候,由于法院不能拒绝裁决,法官自由裁量的尺度应当向遭遇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倾斜。

3.超出工作范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老王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是有充足依据的。

老王是在食品公司正常上班期间受伤的,完全满足工作时间这一工伤认定要素;受伤的地点是食品公司的成品仓库,也满足工作场所的认定要素;老王的工作职责是装卸物料和产品,虽然食品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生产组机器发生故障的,必须由修理组专业人员修理。老王从事的劳动虽然与其岗位职责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同样属于食品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的一部分,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且从老王工友提供的证言中能够得知,装卸队的机器出现故障时由于修理人员短缺不能及时到位,往往是由装卸工人自己先行简易处理的,为此,食品公司还给装卸队配备了必要的维修工具。所以,老王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违反,只能导致其承受公司内部纪律制度的不利后果,食品公司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是安全培训,甚至是扣发安全绩效奖金。但是,由于工伤认定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员工对公司制度的违反,不能影响工伤认定的成立。

4.该单位是否获利不影响工伤认定

本案中,老王是为了公司利益,在从事装卸工作的过程中,当传送带出现故障时,自己动手去做本不是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机器修理工作,因而导致了自己的受伤。综上,本案中市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具有充足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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