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B2003年再婚后因拆迁补偿取得两套房屋。2011年张B去世,张B之子张C依据张B留下的遗嘱请求确认其对这两套房产的继承权,张B的再婚妻子王红认为这两套房子取得的时间是张B与她再婚后,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其本人享有这两套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因这两套房产的归属问题二人走上法庭。
拆迁后一变二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根据遗嘱进行遗产的分配,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遗产的分配。虽然涉案的两套房屋是张B再婚后取得的,但该两套房屋是基于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拆迁补偿得来,系婚前个人财产形式上的变更,并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因此,该两套房屋仍属张B婚前个人财产。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两套房屋属于张B婚前个人财产,其子张C可依遗嘱继承。张B的其他财产,适用法定继承。王红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认定该两套房屋属张B婚前个人财产,张C可依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