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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萍律师
季萍律师
浙江-杭州
合伙人律师

聚众斗殴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事辩护2012-06-30|人阅读

案情:被告人袁某因聚众斗殴罪被区检察院起诉,在检方起诉书中认定:矛盾双方召集的人都到场之后,对方打了袁某一巴掌引起了双方斗殴,袁某在斗殴过程中,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参与斗殴。此次斗殴过程中共有两把刀具,打伤对方三人,其中一人构成轻伤,一人构成轻微伤。

该案到了法院阶段,委托本律师为袁某的辩护人。

本律师仔细研究了整个案件的案卷材料以及检方的起诉书后,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事实认定错误,对方是打了袁某这一方的另一位被告人后引起双方斗殴的,袁某并不是此次聚众斗殴的导火索。

2)袁某在犯罪时还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袁某的认罪态度较好,袁某并无前科,且袁某的家庭环境对袁某的成长都是不利的。

法院在判决中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确认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袁某具有持械情节,这属于聚众斗殴罪名的加重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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