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华清律师
李华清律师
贵州-黔南州
主办律师

刘某、陈某、王某等五人与福泉市交警大队劳动争议案

劳动争议2012-06-19|人阅读

刘某、陈某、王某、易某、邹某与贵州省福泉市交警大队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只支持五位原告当事人部分诉讼请求。其中社会保险部分不予支持。宣判后,刘某、陈某、王某、易某、邹某找到李华清律师,请求李律师给其分析案件上诉的可行性。李律师通过了解案件事实和对证据的把握,找出一审判决存在的漏洞。原审认为加班工资已过诉讼时效,只支持部分,而李律师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关于加班工资是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的。刘某等五人听了李律师的分析,决定请律师代理其上诉

二审过程中,法官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终于达成调解。一、关于社会保险部分被上诉人福泉市交警大队自愿为刘某等五人补缴。二、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在原审之基础上每人分别增加贰仟元。二审达到了刘某等五人的上诉目的。五位当事人都比较满意,关键是解决了他们社会保险这个“老大难”问题,心中的石头终于尘埃落定。

办案总结:办案律师一定要熟知案件事实背后的法律依据、法理、司法实践的客观实际,始终秉承委托人最大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判决抑或是调解,只要能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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