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在浙江省、北京等地诈骗一案,嫌疑人在贵州被抓获,转移至浙江省温州市某县看守所关押,其家属委托李律师进行辩护,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到浙江会见被告人李某,查阅所有的卷宗材料,全面地了解了案件事实。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诈骗金额达50000元,属于数额巨大型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起诉书中没有认定(自首)等其他的量刑情节。李律师通过精心的辩护,认为被告人李某存在自首,系初次犯罪等观点。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庭当庭采纳李律师的全部观点,且当庭宣判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三年有期徒刑。李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