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华清律师
李华清律师
贵州-黔南州
主办律师

李某二人盗窃二审改判案

其他2013-09-04|人阅读

李某A、B二人先后在贵州省某市多次盗窃电线电缆,一审被某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其中两被告人在接到一审判决之后,均服从一审判决表示不再上诉。在上诉期限内,被判处十年的被告人B家属找到李律师,要求李华清律师接受此案,要求会见并说服李某B上诉。

通过会见之后,李律师从事实、证据、法律的角度给予被告人B详细解说,被告人B在李律师制作的上诉后勉强盖下手印同意上诉。一纸诉状上诉至贵州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突破口在于盗窃的次数以及金额问题,李律师仅仅围绕这一主题,三番五次地会见被告人和查阅该案的所有卷宗材料,发现一审认定的被告人B盗窃的次数和数额有出入。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归罪原则,被告人B在一次的“盗窃”行为中缺乏盗窃的主观故意,因为从被告人B的供述和被告人A的供述都不能证明B在其中一次盗窃的主观故意心态,故在这次盗窃行为中,被告人B无盗窃的主观故意。对于该次行为不能对其定罪处罚,那么对于该次行为所涉及的数额亦不能作为对被告人B的量刑情节。

据此,一审认定的情节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审庭审中,如果否定了一次的盗窃定性,相应的犯罪数额也就降下来,从一审的“数额特别巨大”到“数额巨大”,法定刑降档在十年以下,二审法院采纳李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在综合考虑其他情节之基础上对其分别判处六年和五年有期徒刑,相对另一被告人而言真可谓免费搭车,两被告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这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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