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郭文静律师
郭文静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主办律师

酒店消费人身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2013-03-03|人阅读

案情介绍:

邓某在某酒店正常消费吃饭时,突然餐桌上的酒精炉爆炸,将邓某脸部及手臂部烫伤,身上的衣裙也烧着。邓某作为一消费者在酒店消费享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但却因酒店所提供的酒精炉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致使邓某被烫伤导致面部及手臂部留下疤痕和衣服受损的严重后果,此次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完全由酒店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因而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提起损害赔偿。

案件庭审情况::

本律师在庭审中向审判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医药费的赔偿理由。 原告受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因为原告伤及面部,作为一年轻女性,因面部留下疤痕导致其容貌受到影响。为了尽快恢复其面部的皮肤。原告为消除面部的疤痕继续就医治疗,这些医药费则是为了修复面部皮肤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理应得到法庭的支持(二)关于营养费的赔偿理由。原告在此事故中面部受到严重损害,为恢复其面部皮肤理应补充一定的营养。依据《损害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住院期间为10天,相对于原告的伤病情况来讲,主张每日25元的营养费是合情合理而且是比较低的。被告应承担原告的营养费共计:250元。[25元(原告住院期间合理的营养费)/人×10=250(三)关于衣物损失的赔偿理由原告在此事故中不仅面部受损,事发当时酒精炉中的火还将原告所穿的上衣燃着,此为直接的物质损失。其衣服的价值约3000元左右,原告因庭审中无法提供衣服的财物发票,所以只主张2000元的损失也是合情合理的(四)关于误工损失的赔偿理由:原告受伤后住院10天治疗,出院后为了修复面部皮肤,到疤痕修复中心进行治疗,为此产生了误工并导致其工资收入受到影响,原告在庭审中也提供了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此误工损失也是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直接导致,所以应得到法庭的支持。(五)关于交通费的赔偿理由:原告受伤住院及出院后复查以及为修复面部皮肤,多次到医院及疤痕修复中心治疗伤病,也有票据为证。

(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论据和事实理由。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和新疆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们主张五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恰当的、合理的,而且是有相关事实依据支持的。依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参考以下各项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告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被告对此次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及原告的损害亦具有重大过错。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本案原告本是作为一消费者在休闲消费中享受一次美食,但却不料突遇一场横祸,一个高档酒店居然不能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原告及家人将来酒店休闲娱乐的欢乐心情一扫而光,代之以难以抚平的内心伤痛。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原告面部多处烫伤,并留下疤痕。为修复疤痕多次去医院及疤痕修复中心进行治疗,原告平时即对自己面部进行很好的保护,尤其是一年轻女性容貌在其工作和生活中有着很大的作用。如果作为一年纪大的人或一男士,也许容貌的受损对其造成的伤害不如原告大。但原告作为一年轻女子平时就极为珍视自己的容貌,不惜重金用于美容,却因为被告的过错致其面部受损,这样极大程度影响了其社交和正常生活,此次事故也给其内心造成难以抚平的伤痛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案被告是一高档消费的场所,其经营的收益甚为丰裕,获利较多。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案被告是一拥有巨额资产的高档酒店,经济上非常富裕,因此,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是很强的。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根据新疆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相关数据,2009年度新疆城镇人均收入达12257.52元,本案原告为乌市长久居住的人。此面部的损害也许会影响其很长一段时间。

本案审理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医药费、营养费、衣物损失、交通费大部分。因在庭审中,本律师重点强调了作为一年轻女子面部及手臂部受损给其造成的巨大内心伤痛,并申明作为酒店有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此为当地精神损害赔偿较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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