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宜兴某环境投资公司
被告 宜兴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原被告签订污泥清运委托合同,固定总价合同15万元。合同中双方约定代理双方的项目联系人、合同价格、合同验收及付款条件。后被告拿出工程联络单要求原告支付70万的合同价款。
律师代理意见: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不可随便更改。即使作业中工作量增加,理应得到原告的同意。且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真审核后发现存在很多问题,工程联络单有虚构的成分,且非项目联系人签署,并且对工程量存在重复计算。
代理结果:经过两次开题,被告明显感觉自己主张过分,主动要求和解,为考虑双方经济往来,双方最后和解,原告按合同价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