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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建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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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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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非法行医案

刑事辩护2013-06-05|人阅读

向某非法行医案

案情概述:

被告人向某,男,河南省郏县人。自2011起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苏州市吴中区开办诊所,从事行医活动。201272日、718日该诊所先后二次被吴中区卫生局取缔。201296日、8日,向某在诊所内先后二次为十个月大女婴诊治,诊断其患有肠炎,并配药给其服用。201298日晚,女婴出现面色及唇周青紫、呼吸困难、深度昏迷等症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女婴的死亡与向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存在因果关系。201210月,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以向某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检察机关提起审查起诉。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柏建稼律师接受委托,作为被告人向某的辩护人。

难点:

非法行医罪,若认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则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是女婴的死亡与向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也认为向某系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

律师工作:

柏建稼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认为:向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仅仅是未能对症施治,并没有直接引起死亡,也没有加速原有疾病的恶化,该行为不能改变原有疾病的发展、变化轨迹,不具有直接引起死亡的现实性。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向某的行为并没有对就诊人生理上产生足以引起某种结果或加速原有疾病的影响,因此事实上不具有延误病情的客观性,同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我们不能作这样的假设:如果向某没有非法行医,没有对患儿进行治疗,患儿家长就会将患儿送至正规医院,患儿的心肌炎就能得到有效医治,患儿就不会死亡。这样的假设加入了过多的脱离案件事实的条件,同时也与医疗行为本身所存在的风险性是不符的。所以。向某应属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而不能认定为致人死亡

在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承办检察官告知自己也认为向某的行为系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况下,根据以往的十多年从医所掌握的医学知识,并查阅了大量医学资料、相关法理、案例,检察院提交了书面资料及详细的辩护意见。通过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终于使承办检察官接受了律师的观点。20131月,苏州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向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向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苏州市中区人民法院以向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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