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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其辉律师
陈其辉律师
湖南-郴州
主办律师

涉嫌数罪的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2-07-02|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 # # 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其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时为口头即席发表辨护词,此扚为整理稿)

非法拘禁

1、被害人# # 被控制的时间很短,前后只有1020分钟。

2、被害人许# # 的头皮挫裂伤是同案人曹# # 的个人行为,被告人李# # 没有伤害许满德的故意和行为。

3、同案人李##(召集人)已与被害人许# # 就本案己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许# # 各项全部费用728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凉解。基于上述事实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 # 免于刑事处罚。>>>>>>

妨害公务

(一)辩护人认为¥¥市政府、¥¥**站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市政府以及***票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工作不当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因素。>>>>>>

1、¥¥市政府¥政通[2009]-24号《关于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只是一个在¥¥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政府没有权力设定扣留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因此,该通告的第五条“凡抓获的冲、逃、绕卡煤车,除按122/吨追缴税费外,还将﹙依法﹚扣留车辆。”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其规定是无效的。该验票点依据一个无效的规定“执法”说的宛转点就是乱作为,是典型的“三乱”行为。>>>>>>

2、假设该《通知》第五条扣留车辆的规定合法有效,泥湾验票点扣走李##煤车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1##点在扣押李**的煤车时未出示执法证,且工作人员均为临时工或说合同工,不是在编的正式税务工作人员,如同我们的辅警同志,他们不具有独立执法的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扣留车辆等税务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本案没有证据表明##站在扣走李**煤车时报请了¥¥市税务局局长。>>>

3##点在扣走李** 煤车时未出具任何扣车手续,也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口头通知要罚款3.5万元,当时根本没有道理可讲,没有法律可言。>>>>>>

合法行政是一切行政行为的灵魂,程序的正当性是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纵观本案,该站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没有履行基本的行政程序。>>>>>>

依法行政的本质,就是程序正当,########站的临时合同工在作出扣车的所谓“行政决定”前,既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不能成立”——即自始没有产生法律效力。>>>>>>

(二)、被告人李 # # 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他没有下车直接参与威胁**站的工作人员,也没有直接扣押该站工作人员上车的行为,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与李# # 等有过预谋或策划的事实,他只负责开车其余的一概不管,其所起到的作用相对其他同案人而言作用较小。请法庭依法予以认可。>>>>>>

寻衅滋事罪

在本案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李¥¥不在现场,他是事发收尾时才到达现场的,即同案人李**等人逃离现场时他才到达现场的。事前、事中的打人、砸东西他没有参与,也没有过意思联络,他不应对事前、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在本案中是处于从属地位。请法庭依法予以认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谢谢

辩护人:陈其辉

20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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