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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平律师
杨春平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借款合同中签名了,为何不用还款?

债权债务2021-08-12|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案号(2020)鄂0105民初6428号

原告冯某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9000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514106元(从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利息是238805元,2018年9月6日至2020年8月31日利息是275301元,利息总计为514106元,其余利息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3日,两被告因***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遂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两被告)向甲方(原告)借款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2月15日,合同到期后可续期,利息为月息3%,如违约则按应付利息和综合费用5‰计算每日违约金。还款方式:2017年2月15日到期一次性向甲方归还本金1000000元,还约定甲方三日内将借款转账至乙方账户,账户信息为:庄**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乙方转款980000元及支付现金20000元,共计1000000元。2018年9月5日,被告庄*向原告偿还100000元后,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两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二、律师点评

接受被告魏某的委托后,经过充分沟通交流,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到底谁是借款人?若魏某提出自己不是借款人,为何会在《借款合同》文本借款人处签名?如何说服法庭,采信魏某的抗辩意见?

三、律师建议

反复研究案件证据材料后,应该着重从如下方面提出答辩意见:1、魏某与原告并不熟悉,从未向原告借款,也未收到原告的款项,双方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2、原告提交的借款人为两被告的借款合同系篡改、伪造的,第一页中债务人处实际仅为被告庄某一个人,魏某在借款合同上是作为见证人署名。借款合同的正文及清偿财产房屋均是庄某,借款合同首页仅有庄某的名字。3、两被告相识多年,双方确有项目合作,但并不存在与庄某共同向原告借款的事实。4、款项支付时间与借款合同约定不符。请法院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5、庄某提供的个人名下银行转账明细、项目合作协议书等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能证明魏某是共同借款人。综上,魏某从未收到款项,也从未参与借款事宜,原告主张的本金及利息逾期偿还近三年,期间从未向魏某主张权利。故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魏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庭采纳律师了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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