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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学峰律师
徐学峰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虚假股东产生的股权纠纷

股权转让2011-12-30|人阅读

【案情概要】某建筑公司原系集体所有制企业,2000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为陈某、任某、黄某、姜某、练某等25人,陈某为董事长。上述事实有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会会议纪要等为证。建筑公司改制运营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06年因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期间,董事长陈某于2004年注册设立另一经营范围类似的工程公司。当时的《公司法》禁止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而陈某虚构出另外两名股东任某、姜某,也就是建筑公司的两名股东,而实际出资人只有陈某。2008年,工程公司因虚构股东,提供虚假注册资料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陈某于是伪造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将任某、姜某实际不存在的各89万股权转让给其妻子和儿子,并在工商部门取得公司变更登记。2010年元月,建筑公司的两名股东任某、练某将工程公司、陈某、陈某的妻儿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陈某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为由,要求撤销工程公司,同时要求退还任某89万股权。

【简要分析】本案原告起诉程序错误,如果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本案的裁判很简单,应该裁定驳回起诉。第一、原告要求撤销公司,那么本案的被告就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第二、原告要求退还股权,这是法律所禁止的,应当驳回。本案的意义不在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被驳回,而是本案暴露出一些企业在公司设立、变更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如不妥善处理,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股权纠纷,将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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