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徐学峰律师
徐学峰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相邻权纠纷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1-12-30|人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江苏。。。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东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一审代理人,出庭参与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所谓被告不适格,是指被告对于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关系,不具有应诉的权能。本案中的道路通行障碍是由原告和他人共同造成的,。。。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实施妨碍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因果关系。

二、原告曲解合同条款,违背公平、合理原则,错误地要求追究房产公司的违约责任。

。。。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产交付给原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双方全面履行合同完毕。东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排除几年之后他人实施的妨碍行为。将法律没有设定的、合同没有约定的义务强加给房产公司是错误的,将他人实施的行为后果由房产公司承担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有被告资格,系原告错误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徐学峰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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