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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爱国律师
周爱国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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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成功维护当事人征收利益

征地补偿2019-10-12|人阅读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本案中原告履行拆迁合同中的义务,但一直未收到安置房,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当事人找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杨建垒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在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最终获得剩余安置过渡费用,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约交付安置房。下面我们和杨建垒律师一起来看看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

原告:洪某,男,1973年

委托代理人:杨建垒,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被告:某人民政府

案情概述:

原告洪某与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某人民政府发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原告与被告某街道办事处2012年签订《安置意向书》,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将被征收房屋交给了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同时,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安置过渡费,并已停发2018年过渡费。

因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拆迁安置合约,向原告交付安置房;二、判令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安置房的相关权属证明及办理相关辅助手续;三、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暂计50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某城区汉冶办事处蔡庄社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意向书》;

二、某人民政府按照《某城区汉冶办事处蔡庄社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意向书》约定的标准向洪某支付过渡费至交付安置房之日止;

【律师解析】

本案中:关于过渡费支付问题,本案被告方因不能归责于原告的原因,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安置房,被告应当按照《安置意向书》的约定,每月按每平方米12元支付逾期交付期间的过渡费;原告主张逾期期间按5倍支付过渡费,《关于蔡庄社区尚南尚北组城中村改造群众安置房有关问题的请示》,该文件仅是该办事处的内部请示文件,双方并未就相关事宜重新签订协议,原告该主张缺乏依据。

【本案结语】

本案中,代理律师为原告争取到过渡费,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某城区某办事处某社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意向书》;重新追回原告原有的合法权益,若遇到此类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可向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寻求帮助,及时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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