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陆承辉律师
陆承辉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工作不仅仅只是会见

刑事辩护2015-06-14|人阅读

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更为广泛地发挥空间,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代理不仅仅是会见嫌疑人,更多地可以就案件事实、定性、有无犯罪、他罪彼罪,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进行充分地辩护。

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不仅仅是会见

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跳入眼帘的时候,我们无法想像眼前几位老实巴交的普通老百姓的亲人会犯如此重罪,依照刑法的规定最高刑判到死刑。

脏兮兮的衣服,拘束的表情,焦急的表情,他们是深山被漠视的人群。笨拙的嘴唇,不太流畅的地方普通话,慢慢道出了事情的原委。他们的亲人金某、邱某、赵某在杭瑞高速公路某项目标段干活。从2012年4月开始,工钱一直没有好好给过,因此时有民工有堵路的方式催讨工资,而且效果还不错。将近年关,工地还拖欠他们约3万多的工钱。以出卖苦力养家糊口的穷苦老百姓,实在没有其它更好地办法,于是学着别人的样子准备堵路。堵路之前金、邱、赵三人到了当地派出所,也找了包工头,项目部经理,他们都说“去堵吧,一堵钱就来得快”。高速公路还没有交付,少有车辆通行,来往车辆速度也限制了不是很快。金等三人找了小指粗的钢丝缠在高速公路的护栏上,在钢丝前十米处放置了安全墩,三人在马路中间指挥拦车停下。周边的群众觉得新鲜,站在路两边围观。过了二三个小时,一辆小轿车呼啸而来,差点撞到了路中指挥的邱某。不幸的事瞬间发生,车子撞断了钢丝,钢丝弹起击伤了路边的群众,二人重伤一人轻伤。

天寒地冻,黔州大地白雪皑皑。

分别接受金某和邱某家属的委托后,不畏山高路险,连夜赶到案发地点。第二天见到了办案警官,说明了我们的来意。之后,见到了公安局法制办的主任,寒喧几句后,我们说明了来意,直截了当地说金某、邱某、赵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希望或放任犯罪后果的发生,客体上侵犯了不特定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利益,客观上实施了与投毒、放火、决水、爆炸、投放病原体等相当的危害行为。但金某等三人仅仅是为了讨要工资,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实施堵路行为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后又主动报警,救治,更本就没有犯罪的故意。之后,又前后两次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沟通。

一周之后,接到金某、邱某本人打来的电话:检察机关不认为是犯罪,我们已经获释……

关于金某、邱某等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

法律意见

某某县公安局: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嫌疑人金某、邱某家属的委托,并经金某、邱某本人同意,由本辩护人作为犯罪嫌疑人金某、邱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经与贵局了解基本案情及涉嫌罪名,并会见了金某、邱某问询了嫌疑人的家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12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本辩护人认为金某、邱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依法不能成立。

一、犯罪嫌疑人金某等人堵路的目的是为了讨要工资,对可能出现的人身伤害后果在案发之时难以预测。

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可能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事前已经能够预测。如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罪等,犯罪行为人在实施放火、决水、投毒、爆炸时,主观上已经能够预测到将会发生而且必然会发生不特定的人身与财产遭受严重安全危险,发生重大严重后果可能性极大。

但犯罪嫌疑人金某、邱某等三人在实施堵路行为的时候,对其可能出现的后果是难以测到的。造成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不是必然而且必定要发生的后果。其一,堵路事件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时有发生,从来没有发生过金某等三人出现的严重后果,案发后果具备偶然性;其二,金某等三人堵路时,围观了十几人,显然没有人会认为发生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正常人难以预测;其三,金某堵路时间比较长,拦下十几车辆,均安全停靠,显然不具备严重危险后果的必然发生;最后,堵路讨要工资之前,金某等三人已经问询过公安有关部门及包工头,但没有任何人予以阻拦,足以说明堵路行为并非必然会导致严重恶果,否则相关部门涉嫌渎职。

二、犯罪嫌疑人金某、邱某对人身伤亡后果的产生执否定态度,不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

金某等三人显然对人身伤亡后果是执否定态度,其堵路的目的是为了讨要工资,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堵路时,金某等人在钢丝前面约十多米处放置了警示安全墩,三人在现场以手势招呼过往车辆等。发生交通事故后金某等人打电话积极救治,现场等待出,配合警察侦查。该系列行为足以表明金某等三人并不存在追或放任严重后果发生的主观故意

、犯罪嫌疑人金某、邱某堵路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具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相类似的危险性,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

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界定“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金某等三人的行为显然不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理由有三:其一,犯罪嫌疑人赵家华虽在未正式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上设置了一根铁丝线,但是围观人员十几人是特定的; 其二,犯罪嫌疑虽设置了铁丝线,但同时犯罪嫌疑人已在铁丝网前放置了安全墩,并且用手势招呼过往车辆停下,拦下了十几过往车辆,该系列行为不存在威胁到过往车辆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其三,高速公路尚未交付,全程封闭严禁通行,肇事车辆非法通行并超速行使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金某等三人以出卖劳力获得血汗钱,年关将近,衣食无着,才出此下策,虽然违法,但对于这些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穷苦老百姓,他们又能想出什么办法?交通事故发生令人遗憾,本辩护人对被害人深表同情。但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金某等三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实施的行为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本辩护人认为金某等三人依法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王连友、陆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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