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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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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事辩护2022-06-10|人阅读

刑事辩护:什么情况下的出借或提供给他人银行卡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探析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务办案过程中的刑辩思路和心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是针对涉及不断涌出新型互联网犯罪而出现的。说实话由于是新增设的罪名,在2021年5月1日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前,本律师并没有做过这类刑案。案情大致这样,其亲属章某被她的王姓朋友劝导作一个交易:用她的身份证办理注册一家公司,然后将这家公司卖给另外一个南方老板,就可以得到30万元。弊端是将来一旦涉及纠纷,以她名头注册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有可能上老懒黑名单和失信榜,以后10年她再不能办公司企业了。她的王姓朋友信誓旦旦地说:已有她的朋友这样做,得到30万元,发财了。

这事仔细想想问问家里人,尤其问问律师就知道不可信。但是一则章某刚出校门,年龄刚过二十四五,没有社会阅历、思想单纯,加上家里经济条件不是很好,也确实需要钱。于是就将其银行卡交给她这位王姓朋友,她这位王姓朋友把她们两人的身份证一起寄给南方那位老板。结果两人的银行卡被对方用于作犯罪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两人不久即被武汉警方带走羁押起来。

虽然第一次接手这样的案件,但是多年的刑事辩护实战经验告诉我先要弄清帮信罪的定义和关联概念及犯罪构成。这个帮信罪的整条内容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按照章某某家属提供的信息来看,只是把银行卡交给对方触犯该罪名。故此条罪的前半部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这些内容与章某某无关。章某就是和其朋友提供了她们的银行卡,如果她们明知对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他们两人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这一情节是章某是否涉嫌犯罪的关键,也可以说是决定性因素。经过与其家属的会谈及本律师随即立即到武汉看守所会见章某某后,本律师即有判断章某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这是因为帮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既包括主观故意(希望发生),也包括间接(放任发生)故意;主观过失不构成本罪。具体到本罪的主观因素的明知,在刑事辩护的法理逻辑就是只要意识到了自己的帮助行为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条件,他人实施的有可能是犯罪行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即可。此处的明知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意思,这是本律师的理解。不需要帮助者(比如本案章某)与实施关联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只需要帮助者对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主体、对象、性质等方面并结合行为人日常的社会经验、生活常识和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推定,具备概括的认知即可。

会见章某后,本律师坚定其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尤其不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她的信用卡其实是以注册公司的名义被骗出去的,因而其主观上完全不具有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人会用她的信用卡去实施互联网犯罪的明知。

救人如救火,因为在武汉本律师人生地不熟,在案件的黄金37天内要抢前抓早尽快联系办案警官和检察院,一旦沟通晚了检察院下逮捕令,以后想要办出个好结果就太难了。上午十点,一出武汉看守所立马打电话与办案警官联系,因办案警官出差在外没联系上。随即与主办检察院联系,被告知下午去。结果下午去一查,案件还未移送到检方。记下检方的查询联系电话,立马返回沈阳准备两份材料即恳请不予批捕章某的法律意见和对章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本律师提出以下几点: 1、章某本身是一个二十四五岁的刚出校门不久的青年、社会阅历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明知社会不良现象的辨别力,不具有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

这次犯罪是因为听信她朋友(也在武汉羁押)的话,以她的名义注册一个公司再卖了,就可以得到30万元的转让款。弊处是她10年以内被工商部门拉黑,不得再办企业从事经营。

2、章某办理银行卡并交付给对方,是因为相信她这位同样在押的朋友和对方的话,告其是用来注册公司然后用这些资料去申报破产,并不知道被对方利用作犯罪的工具。

3、章某发现自己交给对方办公司的银行卡被冻结后,方觉得事情复杂有可能被骗了,于是立即到鞍山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派出所报案(如构成犯罪此情节构成自首),值班警察告知其回去等待消息。

4、章某没有得到任何经济利益或财产利益。

上述情况综合分析,章某不存在明知对方是涉嫌犯罪而为其提供用于支付结算的银行卡账户。

退一步讲,即使章某确实知道对方是实施网络犯罪的主体为获利(尽管实际到被警方羁押也分文未得)而仍然提供银行卡账户,因为涉嫌的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是个轻罪名。贵院(检察院)作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一方面为以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司法判断和决定留出足够回旋的法律空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章某以前没有任何社会不良记录如被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过,不致于有社会危害性。

真的感触到武汉检方和警方确实是在依法办案,在本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不久,检方作不批捕决定,章某某即被释放出来,两个月后2021年7月武汉警方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东公刑侦字《2021》24号),对章某撤案。

这个案件有五点体会:一是要尽快介入案件,尤其在黄金37天内,会见犯罪嫌疑人,尽可能熟悉案件具体情况情节;二是在(一)的基础上要运用刑事法学知识尤其是刑事辩护的刑事思辨逻辑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是轻刑还是重刑;这第二点是最难做到的,既要有深厚的刑法学知识功底,还要有深厚广博的社会知识和阅历,更要有即时性的敏锐性判断力和久久为功的悟性。本律师是第一次接手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接受委托后结合十二三年来的自己和其他优秀刑事律师的辩护经验与掌握的刑事法律法条知识及刑法基础理论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转化合成办案逻辑,再进一步衍化出办案思路、具体步骤和策略;第三就是将前两点整理成阶段性辩护材料的能力,比如前面提到的恳请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说理部分)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说理部分)及后续辩护词等刑诉律师辩护材料;第四就是要知道每一阶段该做什么事并及时跟进,不耽误事,甚或要早打提前量,防患于未然;最后一点就是做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有责任心、执业良知和道德感,要知道刑事律师办的可不是案子,那确确实实是在办他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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