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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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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让一个故意伤害致死案的被告人判缓刑

刑事辩护2018-08-11|人阅读

如何做到让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被告人判缓刑

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在战场上适用,在商场上适用,对于律师在法庭的刑辩上同样适用。

对于一起普通故意伤害致死案件,被告人正常量刑都在101112年左右。有特殊减轻处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达成谅解协议的,量刑也在四五年左右。故意伤害致死案也是故意伤害罪,但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这就要知道什么是故意伤害罪,及故意伤害行为与致死的关系。首先故意伤害罪成立的前提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伤害的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而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要求一方面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要求伤害的行为人具有预见死亡可能性。弄清这两个概念和刑法原理逻辑关系,结合案件的事实过程,尤其是查清导致罪名和刑罚成立、不成立或减轻、从轻的细节问题,就至关重要。

本律师开庭前两天接手的这起故意伤害致死案是受害人的父亲和两个亲姨,为给孩子(受害人)驱魔除病,将孩子殴打致死。正常情况下判刑,作为主犯的孩子父亲应判10年左右的刑罚,两个亲姨也应判35年的刑罚。本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详细询问孩子出现精神不正常的起因和经历,亲人及家族和长辈人的精神情况和神智状态。当天事情因何动手、发展、过程表现,我将给予辩护的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和她当时动手犯事的心里感受和体验,以及他们和她为什么那样做,而不采用其他办法。他们为什么打胸部、腹部、和头部等要命的部位而不打臀部和大腿或胳膊等,不打那些即使伤害很重也不至于死人的部位。

通过详细了解情况得知,是受害的孩子告诉他们打那个部位的,因为那个孩子讲说鬼就在她告诉要打的那个地方里。然而,我猛然意识到这个对孩子爱护备至(孩子一直由她帮忙照顾)的被告人(孩子的亲姨),对孩子这样精神不正常的话为何能相信?是否这个被告人本身的精神也有一定问题?因为本律师恰好也是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人,对心理学中的心里精神障碍方面的基本知识也掌握一些。于是,针对能够表现心里精神状态的事情和问题,我向其询问一些事情以观审其神色和表现,结果发现被告人本人存在幻觉和幻象的心里精神障碍。在法庭的质证程序和辩论阶段,本律师一方面认可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正确无异议,另一方面提出被告人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因为当时,另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实这个罪名,检察院定的正确没有错。明知道是在动手打孩子而且每一手下去都能看见孩子身上见伤,还哪是什么过失,不存在的。过失是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这是现场打人,亲手打人,瞪眼看着发生的,还哪存在什么过失。本律师之所以认可检察院的指控,是想让检察院对本律师的意见予以支持或重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观点主要是:1、被告人和受害人是有血缘关系的至亲,被告人在看守里整理内疚不已,以泪洗脸,痛不欲生。2、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悔不当初,如果用自己命能够换回孩子命,情愿不要自己这条命。供述内容始终一致,认罪状态稳定。3、这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与其他同类案件的性质、目的、影响以及主观心态和犯罪主体和受害人的关系都不一样。其他故意伤害是出于打击、报复、寻求刺激或就是伤害的目的等,而本案的伤害是为给孩子救命治病,尽管伤害后果是一样的,但主观心态和出发点绝对不一样的。4、通过辩护律师法庭的询问可以看出来,被告人存在幻象和幻觉状态,建议对其做精神智力障碍的司法鉴定。5、最重要的一点是包括我的被告人在内的这些被告人之所以打被害人,且打在重要器官部位,是被害人(孩子)告诉他们,让他们往那打,说鬼就在那个部位,打那才能把鬼打走。

6、被告人有如此行为固然可恨,但同时他们也是可怜的、可悲的。如果有一些心理卫生知识,也不会出此为治病下手打死自己亲人的蠢事。

对于这第4个观点,审判长发问为什么开庭才提出来,本律师诚恳向法庭解释:在开庭前两天才看到案卷,开庭前一天才会见被告人。所以,时间来不及,况且也有想让法庭现场观察对被告人精神上是否存在幻象问题作出有无必要鉴定的判断。

本案开完庭不久,法院即通过本律师告知被告人家属到住所地司法局办理缓刑所需要的手续。如此,既然能够判缓刑,就没有再申请精神鉴定的必要。后来,果然判决缓刑。

这起案件,达到这样效果,本律师认为主要是这样几个观点起作用:1、被告人和受害人是至亲,尤其还有被害人的父亲在内,是为给孩子治病才动手狠打的,这与其他的故意伤害致死案有本质的区别。2、被告人因为无知,愚昧、迷信,不懂基本的科学知识和生活常识,以至于蠢人办蠢事,愚人办愚事,出此严重不可逆转的结果。3、很重要的一点,由于被告人很愚,所以被害的孩子告诉他们打哪,他们就往哪打。孩子告诉他们怎么打,就怎么打。这个重要的信息,在案卷里没看到,其他人也没问到,亲属也没有交代过。完全是律师在看守里会见被告人时,根据法律逻辑和思维逻辑,按照刑法学证据链闭环的原理,一步步递进询问出事实的真相,还原当时的每一个致使后果发生的前因性细节,以及为何会产生这么个前因性细节的深层精神和心理因素和客观诱因。4、通过律师在法庭的心理咨询式客观发问,将被告人的精神心理和神智状态,关键性地呈献出来,使法官和检察官现场就可以他们本身具备的专业知识对这个人的神智状态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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