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曹兆飞律师
曹兆飞律师
江苏-常州
主办律师

仅凭汇款凭证难证借贷关系,债权人无奈撤诉

债权债务2012-03-04|人阅读

日前笔者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方,现该案经过审理,原告方迫于证据不足已经撤诉。

案件背景:原告方起诉被告方要求归还借款8000元,原告方为支持己方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银行存款回单,证明其向原告交付了款项。而被告方极力否认存在借款的事实,并声称银行存款回单载明的款项其实是原告方归还被告方的欠款。

接受委托后,笔者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2、原告方应当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当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原告方提交的银行存款回单只能证明有相应的款项进入到被告方的银行账户,并不能够证明该款项的性质(该款项的性质可能原告方归还被告方的欠款、可能是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赠与、可能是原告方接受被告方的委托存入被告方的账户、可能是原告方支付给被告方的货款等)。如上所述,该回单有可能是多种因素形成,实质上相当于被告方出具给原告方的收条,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不能通过该存款回单推果为因为借贷关系,否则不利于交易安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一般在交易结束后,债务人会将相应的债权凭证收回销毁,而债权人因收到了相应的款项一般也不会要求债务人支付银行回单等,如果简简单单的通过该回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不仅不利于交易安全,而且也不符合法律的指引功能。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迫于证据不足无奈撤诉。

笔者无意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客观事实发表意见(只有当事人最清楚相关事实),仅就本案法律事实发表意见。

笔者建议在借贷类型的案件中,债权人要尽量建立书面借款合同或者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如缺失相关证据,在诉讼之前应到搜集其他证据。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