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曹兆飞律师
曹兆飞律师
江苏-常州
主办律师

拆迁引发的继承权纠纷

继承2012-03-04|人阅读

案件背景:原座落于本市民元里的房屋于2005年9月因西瀛里地块改造,达成拆迁安置协议,通过产权调换换得3套期房,后原被告之母去世,原告发现3套房产被处分,原告认为原房产是属于原被告之父的私有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原告认为3套房产价值1,019,641元,后经评估确定为3,670,700)。

原告起诉后,被告委托笔者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接受委托后笔者仔细研究了相关案件材料、了解了相关政策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本案原告选择的案由是继承权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配偶、父母、子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开始计算。本案中诉争的房产已经于2005年9月达成拆迁协议被案外人拆除,原告在此之后多次来本市探视母亲,早就已经知道权利收到侵犯。

2、原被告出具的用以证明房产为其父的证据,均系与原被告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出具,且该房产系祖产,无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之父取得了该房的产权。

3、根据落实私房的相关政策,发还时的被发还人可能是接管时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或者户主,不代表就是该房屋的产权人。

4、针对拆迁补偿协议,是对在房屋内实际居住人员的安置,在拆迁时住在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也获得了同等条件的安置也可以证明这一点。

综上,原被告无法证明诉争房产系其父个人所有,且无法通过承认拆迁安置协议要求对安置房进行分割,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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