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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亮律师
陈锡亮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我为你维权之排除妨害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4-12-01|人阅读

原告:郑某,男,19781027出生,汉族,

被告一:孙某,男,197372日出生,汉族,

被告二:李某,男,1978812出生,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排除妨害,清空、搬离系争房屋;

2、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连带赔偿房租损失4800元(从租赁合同终止被告应搬离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定3个月,每月16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赔偿误工损失3000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上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交易市场进场合同。按合同所约,原告取得坐落于**路1145100号市场内F12(以下称系争房屋)的承租权,承租期限为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日止(见证据一)。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合同,原告对系争房屋的承租权延长至2012419(见证据二)。

2011412,原告与被告一书面约定了系争房屋的转租协议,租赁期限为2011412起至20111011止,双方约定,被告一承租系争房屋期间不得转让或转租,否则原告有权收系争房屋的承租权,双方还约定,租金为每月1600元(见证据三)。被告一在承租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系争房屋转租给被告二,原告对此并不知情。原告与被告一的租赁期限已满,被告一以已经把系争房屋转租给被告二为由,拒不配合清空系争房屋;被告二以与被告一签定了租赁合同为由拒不配合清空系争房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原告与俩被告多次协商,并请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人、派出所民警调解未果(见证据四),原告只好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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