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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亮律师
陈锡亮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放火罪属于行为犯,未造恶果也判三年

犯罪类型2014-12-24|人阅读

小伙子韩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为一时冲动想泄愤,在更衣室门口点燃一个塑料袋的行为,让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因“玩”火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作出二审裁判,被告人韩某被判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放】

现年22岁的韩某,从老家来到上海,在一家饭店打工。在工作期间,他怀疑一起打工的同事偷窃了他手机,故与同事理论要求赔偿,但未能如愿。怀着一腔愤懑,2013年9月12日中午时分,韩某在自己工作饭店的员工更衣室门口,将一个装有袜子的塑料袋点燃,挂在更衣室的门锁上后离开。谁知塑料袋的火势越来越旺,还将更衣室的木门引燃。所幸有路人发现门着火并通知饭店,饭店员工才将火扑灭。

4天后,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我当时是一时气愤才点的火,我知道错了”,韩某表示。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韩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韩某主观上没有放火故意,且手段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放火罪。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可能会引起不特定范围内公私财产被焚毁以及危及不特定人员生命健康的后果。上诉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韩某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放火罪等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均不予采纳。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案例来自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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