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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保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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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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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2015-11-07|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811月,薛某到广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广德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482日,薛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广德公司提出辞职,广德公司同意了薛某的辞职请求并与薛某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482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薛某的工资为3000/月。薛某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遂于201411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遵循地是解除法定原则,即劳动合同解除只能由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及《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要分两种情形区别对待:一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的;二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

关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354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第二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薛某因个人原因向广德公司提出辞职的行为表明是劳动者即薛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最终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广德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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