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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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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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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员工如何合法操作?

劳动争议2016-05-19|人阅读

试用期辞退员工如何合法操作?试用期辞退员工如何合法操作? 许小姐是广州某百货公司的收银员,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两个月。考核合格后转正,但劳动合同未约定特别的录用条件。

许小姐工作一般,每天准时上下班,对公司没有特别贡献,但也没有明显不称职行为。一个多月后,公司考虑到收银员目前偏多,且许小姐并无特别之处,考核后认为其试用期不合格,但未让许小姐签名,遂仓促解除了劳动合同。

许小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公司认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不需进行过多解释说明,故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而许小姐认为公司无理辞退也未提交有效证据。劳动仲裁最终裁决,公司与陈小姐解除劳动合同为协商一致解除,裁决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面对劳动仲裁部门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公司表示很不解。

请讨论,企业依据试用期不合格来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合法操作?

与解除正式劳动关系相比,试用期内的解除条件要稍低,但也并非随便就可让员工走人。一般来说,公司需要说明试用期不合格的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就是指说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和试用期不合格的原因。 一般来说,企业在试用期通过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四个法律要件:一是相关劳动合同等书面文件规则中须对录用条件进行约定或规定,如在劳动合同中附上该员工的岗位职责或该岗位的录用条件,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若企业没有任何岗位职责规定或录用条件,则无法进行下一步举证。二是有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三是在员工试用期届满之前进行考核并作出解除通知;四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在试用期届满之前交由员工签收或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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