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赵**,女,于2006年*月*日与被告刘**登记结婚,2007年*月*日生育一女,2009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被告没有给过家里生活费,也没照顾过孩子,经常消失,一两月出现一次,而且经常有人向家里讨债,夫妻间感情也已完全破裂,后原告聘请了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张振永律师做代理人。
办案过程:
接受原告委托后,张振永律师详细审查材料,整理代理思路,然后书写诉状并梳理案卷材料,为诉讼做准备,稍后进行了第一次诉讼,由于接受原告委托时已经联系不到被告,又没有被告的过错证据,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次提起诉讼,通过和法院沟通,联系上被告,并与被告沟通,最终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
最后结果:
最后原被告双方调解结案,双方同意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因原告无力抚养儿子交由被告抚养),房子归原告,车子归被告,被告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