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大伟律师
刘大伟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离婚胜诉案——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案始末

离婚2013-05-20|人阅读

离婚胜诉案——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案始末

案情简介:(案件处理经历了从2012年年初到2013年年初)

赵某某(男方)因为家庭琐事和自身的一些不良生活习惯,经常打骂梁某某(女方),并且其家庭暴力一次造成梁某某轻微伤,一次造成梁某某轻伤,但梁某某为了孩子忍受了多年。男方于2010年主动起诉女方离婚;女方为了家庭为了孩子最终还要面临家庭破裂的局面。于是,女方对男方两次造成其严重人身伤害的故意伤害罪行,向公安局举报。当地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了赵某某的犯罪行为,虽然当地县检察院一度拒绝公安局的申请提起公诉的要求,但在女方及其母亲的不断努力下检察院终于同意提起公诉。最终男方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代理完梁某某委托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之后,我继续代理了梁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的离婚案件。

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购买的房屋和东风标致汽车及债务依法分割;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代理被告梁某某某向法院提出了要求原告方赔偿伤残赔偿金45584.00元;伤残鉴定费800.00元和眼药费2429.40元;房屋一套车一辆都归被告所有,大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归原告承担的诉讼要求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依法查封了房屋和车辆。

附:代理意见

我受本离婚案被告人梁某某的委托,受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经过庭审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现根据代理人的职责和本案事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鉴于本案原告种种对梁某某感情的严重伤害,梁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前财产的女方陪嫁归女方所有。

包括:视、冰箱、洗衣机、脑、格兰仕空调、落地扇、饮水机各一台,脑桌、脑椅、茶几各一张,沙发、餐桌各一套,饭锅一个。依据为2012年10月9日勘验笔录。

三、婚后财产。

1、楼房归被告方所有,按照照顾女方和孩子直接抚养方、无过错方的原则支付给男方适当的房屋折价款。

依据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车辆所有权归被告,被告折给原告适当车款,此车款应冲抵给孩子抚养费。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男方支取女方工资4200元由男方给女一半2100元。

4、婚后的其他共同财产:自行车一辆,美的空调、煤气灶、抽油烟机、浴霸各一台,球案一个、视柜一个由被告所有,给原告付折价款1000.00元。

四、共同债务。

1、买房欠黄平父母13万元,由男方承担一半,由男方支付6.5万。

2、被告停职期间,自2009年10至2011年1月,借其父母的共15个月母子生活费20000.00元。由男方负担其中一半10000.00元。此笔借款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依据为《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父亲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

3、欠朱博父母11万,由女方承担一半,由女方支付5.5万

4、欠杜国磊8000元,每人承担4000元。

5、向被告父亲筹借的武城县人民医院集资款两万元有原被告各承担一万元。

五、孩子应该归被告抚养及原告支付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

1、孩子归被告方抚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本案中原告有家庭暴力等恶习不利于孩子成长及被告父母抚养外孙多年且有能力帮助被告抚养外孙,所以孩子应该判给被告抚养。

2、原告支付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

原告支付抚养费数额:22792.00元(2011德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3(抚养费支付比例)*14.5年(从2009年起诉时孩子3岁半开始起算)=99145.20元。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根据审判实践,原告没有确定的收入可以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收入的参考来计算原告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抚养费支付方式:首先应该用原告应该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原告应该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够折抵的,应该由法院判决原告分期履行剩余的抚养费。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六、眼伤,由男方赔偿女方以下项目。

1、伤残赔偿金(十级伤残)22792*20*0.1=45584.00元(2011德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00元)

2、伤残鉴定费800.00元和眼药费2429.40元(有单据)。

七、原告要支付给被告家庭暴力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00元。

鉴于,原告对此对被告多次家庭暴力,并且给被告造成了身体残疾和永远的严重心理伤痛,依法应该支付给被告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八、本案应该按照总体上照顾女方、无过错方、孩子直接抚养方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是离婚的过错方,女方又直接抚养子女,依据《婚姻法》婚姻契约原则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的相关原则精神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总体上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和照顾女方、直接抚养子女方的原则给予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 (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的规定,家庭暴力伤害案件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离婚后一年内,而不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伤害后一年内开始起算。所以,原告所述被告的伤害赔偿请求已过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如果原告不对被告家庭暴力,双方就肯定不会离婚。其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赋予了家庭暴力受害方当然的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法解释一》的第三十条更是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代理人:

日 期:201211

再附,梁某调解意见:

尊敬的法官:

一、 女方的调解意见分项如下:

1、 同意离婚。

2、儿子归女方抚养,由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22792*0.3*14.5=99145.20元。并且要由男方从分割得到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折抵。

3、婚前财产:女方陪嫁财产归女方所有,包括:视、DVD机、冰箱、洗衣机、脑、格兰仕空调、落地扇、饮水机各一台,脑桌、脑椅、茶几各一张,沙发、餐桌各一套,饭锅一个。

4、婚后财产:

(1)楼房和车库归女方所有,由女方支付给男方15万的房屋折价款;

(2)车归女方所有,由女方折价给男方1.8万;

(3)男方支取的女方工资4200元由男方给女一半2100元。

(4)婚后的其他共同财产:自行车一辆,美的空调、煤气灶、抽油烟机、浴霸各一台,球案一个、视柜一个由女方所有,给男方折价款2000元。

5、共同债务:

(1)欠黄平父母13万元,由男方承担一半的6.5万

(2)欠朱博父母11万,由女方承担一半,由女方支付5.5万

(1)和(2)项相抵后,男方支付给女方1万元。

(3)欠杜国磊8000元,每人承担4000元。

(4)双方欠女方父母的2万元医院集资款,等到医院返还后由女方领取直接还给其父母,双方不再负担此笔债务。

(5)女方于2010年2月10日借其父亲的20000元由双方各承担10000元。

(6)男方在柳长俊处借的10000元由双方各承担5000元。

(5)和(6)项相抵后,男方给女方1万元。或者(5)和(6)债务由双方各自去承担。

6、眼伤,由男方赔偿女方以下项目:

(1)伤残赔偿金(十级伤残)22792*20*0.1=45584.00元(2011德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00元)

(2)伤残鉴定费800.00元和眼药费2429.40元(刑事部分只判了耳伤部的500元医疗费,不包括眼伤的)。

7、男方支付给女方家庭暴力精神损失赔偿10000元。

二、调解项总计及调解的整体意见:

1、女方应得到的财产:

“楼房和车库一套”;“车辆一部”;“一、3、项中的婚前财产”;“一、4、(4)项中的婚后财产”;“男方支取的4200元中的2100元”;“双方买房时借双方父母款项男方应该给女方10000元”;“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验伤医疗费小计;48813.4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孩子抚养费99145.20元”。

女方除得到的实物财产外的钱款总计:2100+10000+48813.40+10000+99145.20=170058.60元。

2、男方应该得到的财产:

“楼房和车库折价款150000元”;“车辆折价款18000元”;“一、4、(4)项中的婚后财产折价款2000元”。

男方应该得到的钱款总计:150000元+18000元+2000元=170000元。

3、男女双方各自承担的部分:

“欠杜某8000元,每人承担4000元”“女方于2010年2月10日借其父亲的20000元由女方承担”“男方在柳某处借的10000元由男方承担”。

最后的整体意见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方式计算得出的男方应得财产170000.00元。因为男方要支付孩子抚养费及赔偿女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以男方要用170000.00元一次性折抵应支付给女方应该得到的所有钱款170058.60元。

最后根据照顾女方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直接抚养子女方原则,男方需要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方式计算得出的男方应得财产170000.00元中,多分给女方15000.00元,所以全部折抵后男方另外支付给女方15000.00元。

三、其他调解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灵活协商。

四、附男方需要在调解书中明确向女方交付的房屋及车辆材料:

1、交付武城县国泰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房屋的买卖协议、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各种税费单据、物业合同等所有与房屋有关的手续原件及所有房屋钥匙和车库钥匙。

2、交付与车牌为鲁某起亚轿车有关的购车协议、车辆登记证书、购车税费据、行驶证等所有与此车辆有关的手续原件及两把车钥匙。

法院判决部分:

一、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

二、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享有探视权。

三、婚后房产及楼内财产车库贵被告所有,起亚轿车归原告所有,应归原告的折价款13.7万元,孩子的抚养费57600元从中折抵,其余79400元归孩子所有,由被告监管。

四、原被告欠原告父母的11万元及欠杜某的8000un由原告偿还,欠被告父母的13万元由被告偿还。

五、被告名下在某医院的集资款1万元归被告所有。

总之,经过被告当事人及律师的一起不懈努力,经过周详准备和正确的庭审质证、辩论,经过庭审后给法官提供周详的代理意见和调解意见,本案最后给委托人梁某某维护了合法权益,取得了欣慰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撰写人:刘大伟律师

日 期:2013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