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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纪文律师
殷纪文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2016-09-27|人阅读

2015年5月12日王某去A购物商城购买豆油一桶,回到家后使用前发现豆油内有杂质,王某气愤不已,立即到该商城要求退换。店面经理指着销售台一处 “此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还”的告示告知王某无法退换,并继续告知王某,是王某自己没有看到告示的内容,是王某自己的原因,现在不可能退换。王某经过多次与该商城交涉无果。王某越想越生气,一桶豆油值不了多少钱,但是,该商城的做法实在是太霸道了,也太不讲理了,仗着自己是比较有影响的大商场就欺负顾客。

王某就想讨个说法,本文作者刚好是王某的朋友,王某随即委托作者向法院起诉了A购物商城,要求为王某更换豆油。

法院审理后认为,A购物商城的告示无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判决A购物商城为王某更换豆油。

本案涉及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问题。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责任,否则无效。

本案中A购物商城以告示的形式免除自身责任,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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