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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纪文律师
殷纪文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因订立婚约而互赠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应视为一般赠与,婚约解除后无需返还

婚姻家庭2016-09-28|人阅读

吴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婚约彩礼50000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7月11日,吴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订婚见面,吴某母亲给付李某彩礼款5000元;2011年农历8月5日,吴某和李某举行订婚仪式,吴某给付李某彩礼款35000元。此外双方来往过程中互相给付有价值不等的财物。2012年冬双方发生纠纷,停止来往。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和李某在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婚约来往中,按照本地风俗习惯互赠价值不大的财物,应视为赠与行为,双方均无须返还;吴某付给李某的大宗钱款,不能视为赠与关系而免除婚约终止时李某的返还义务。吴某和李某婚约关系终止后,李某得到的大笔现金彩礼应当酌情返还。故一审法院对吴某要求返还大宗彩礼款的主张应于支持,要求返还其余的财物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李某未与被上诉人吴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诉人李某认可其收取了被上诉人吴某彩礼5000元的事实,并认可原审第三人张某系其与被上诉人吴某婚约的媒人、因此,原审第三人张某陈述的上诉人李某收受被上诉人吴某大宗彩礼的事实应予确认。综上所述,应当认定上诉人李某借婚姻向被上诉人索要大宗彩礼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应当酌情予以返还。

综上,男女双方在婚前按照当地习俗互赠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应视为一般赠与,婚姻解除后无需返还,而价值较大的现金彩礼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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