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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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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落水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劳动工伤2019-04-25|人阅读

上班途中落水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案情介绍

2013年10月7日因受台风“菲特”影响,余姚市出现了极端天气,水淹余姚,本案就发生在这个特殊的时间和地点。

蔡某,一个外地到余姚打工的普通妇女,生育了两个孩子,在这一天早晨骑着电瓶车出发到公司上班,但是晚上没有回家,丈夫询问公司得知蔡某没有上班,报警后于当日从附近河中打捞出电瓶车消息,次日打捞出尸体。随后,当地工伤认定部门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办理过程

蔡某家人找到了本律师告知当地工伤行政部门已经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希望委托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蔡某的死亡构成工伤。

本律师在查看相关资料后,告知蔡某家属:根据法律规定,上班途中受伤构成工伤的,仅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个案件办理的难度非常大,关键在于蔡某是因何落水无法证明。如果不能证明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认定工伤的可能性非常小。

蔡某家属告知当地交警大队曾经口头称无法排除交通事故的可能,但因为当天停电,路口的摄像头无法正常工作。而在打捞尸体时,蔡某家属有听到附近村民称当天早晨好像听到汽车喇叭声音,好像是交通事故。但这一切蔡某家属都无法查明,需要律师协助调查取证。

本律师明确告知蔡某家属,取证难度很大,败诉可能性较大,但蔡某家属坚持要求起诉。于是本律师接受了委托,多次奔赴余姚市当地调查取证,但最终当地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无法证明系他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最终,本案行政诉讼一审败诉,法院判决的理由为没有法律依据。

蔡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称其本人对蔡某的情况也非常同情,并提请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意见还是回归到法律规定本身,判决认定这种情况无法认定工伤。本案判决后,法官称已经将该类情况反馈至上级法院。本律师继续代理蔡某家属通过另外的途径寻求救济。

办案总结

法院判决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法律依据,二是事实依据。二者缺一不可。对法律规定的解读正确,对证据的搜集充分是案件胜诉的关键,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为各种情况限制无法满足这两个条件,本案即是其中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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