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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志律师
刘德志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送货单签名是原告“小名”,能被法院认可吗?

其他2017-03-02|人阅读

案件概要:

王某刚与A汽车销售公司有2年的汽车导航送货、安装合作,双方无书面合同,实行按季度结算。王某刚文化不高,其日常送货上门A公司时,在送货单上签名为王小东(王某刚小名),双方也习惯了,一直正常履约;但是,A公司去年经营状况恶化,老板更是赌博被抓入狱,年底,王某刚要求A公司结算货款30万,没想到A公司以与王某刚无任何关系,其款项已经全部现金交付给王小东,拒绝支付王某刚。

王某刚委托本律师,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判决A公司在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某刚30万货款及银行利息损失。

律师点评:

1、作为本案核心证据,送货单上王小东签名,是否就是王某刚?我方向法院提供了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证人,证明王某刚平常都以王小东为小名,对方称谓;居委会证明,王某刚平常就以王小东称谓;王小东笔迹就是王某刚本人笔迹; 法院采纳本律师证据。

2、A公司到底支付了30万货款没有? A公司仅提交以往一次付款凭证,且在凭证上后补一句“款项全部现金结清”,试图证明已经支付。但是,我方提出:A公司作为公司行为,对外支付货款肯定有财务出账凭证,但是其未提供;其提供的“货款全部结清文字,明显是之后添加形成”;A公司也不能提供任何王小东真实身份信息。

最后,法院支持我方建议,判决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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