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全利律师
李全利律师
山东-临沂
主任律师

发生事故不要慌,委托律师来帮忙

交通事故2013-10-24|人阅读

1、案情介绍

2013年8月15日10时许,甲驾驶苏XXXXXX号车沿郯城县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水泥厂西五百米处,与前方顺行的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使乙小腿软组织挫伤,两车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甲打电话给临沂市李全利律师,本律师简单询问了事故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让甲及时拨打120救治伤员,拨打110报警,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告知出险。乙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甲为乙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本律师一再提醒甲让乙出具收款收据,但乙拒绝为甲出具收款收据,本律师只好让甲在医院的护士在场的情况下给付乙医疗费。此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乙不负事故责任。事故认定书作出后,甲为了尽快解决事故纠纷,以便从交警队提车,想和乙签订赔偿协议,但是乙漫天要价,考虑到乙的损失基本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以内,本律师建议甲让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保险公司赔偿17000元,开庭时,乙不愿承认甲为其垫付过医疗费,当本律师提出要求护士出庭作证时,乙才认可甲为其垫付过1409元医疗费。

2、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甲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乙的损失除程序性费用外都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以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3、判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损、施救费、交通费等损失计款人民币14700元,并于2013年11月23日前付清。二、由甲按责任一次性赔偿乙剩余损失含部分鉴定费、评估费、停车费、保全费、诉讼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915元,经与甲垫付款1409元相折抵后,甲应赔偿乙损失计款人民币506元,并于2013年11月23日前付清。三、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乙与甲之间因本次事故所涉及的相关赔偿事宜一次性了结,不再另行追究。五、乙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

4、律师建议

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事故随之增多,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慌张,沉着应对。事故发生后,在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要及时拨打120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车辆有保险的情况下还要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以便于以后保险理赔。肇事方为受害方垫付费用时,应该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款收据或者其他垫付款凭证。更不要忽略了交强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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