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内,该房屋原登记在原告名下。2010年5月,被告伙同李先生私下串通合谋,伪造了公证书,称“原告授权被告和李先生处理其名下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此后,被告依据伪造的公证书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