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某某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
20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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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之前妻弟李某某的委托,并征得张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岳阳市岳阳楼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张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辩护人仅就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及量刑的情节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一、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张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

虽然被告人张某某在720日归案后的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如实全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第二天721日公安机关的第二次的询问中,便毫无保留地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在以后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多次讯问中都能积极主动地配合侦查,这也是常人的一般反应,当做了错事第一次询问时还存在顾虑,经过一夜的反思,第二次及以后的多次讯问都能主动交待配合,具有坦白的情节;对于侦查机关不了解的案件情节也能如实供述,如其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所不知的勒死张**的绳子装在什么袋子里,丢在那里了,没有回避侦查、对抗侦查的行为发生。在律师的多次会见中,被告人张某某都能够向在公案机关一样如实回答律师提问,详细的将整个犯罪过程等情况向律师如实陈述。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能够如实向法庭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上述情况表明:应当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的情节,应酌情从宽处理。

二、从一贯表现来看,张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劣迹,本次犯罪属被逼无奈下的偶发性犯罪。

本案开庭前,辩护人通过大量的调查了解,被告人本人历史上无犯罪前科、无劣迹。张某某平时在社会上一贯表现良好,无论亲朋好友还是街坊邻居对其综合评价都很高,据一些跟他们家关系不是很密切的人讲“张某某人老实忠厚,这个人乐于助人,热心肠,真没有想到他会出事”;其一贯表现良好是所有接触过的人所公认的,对于被告人走向犯罪的道路,其过程也是被害人一步步紧逼被告人造成的,亲朋好友、街坊邻居都深表意外与痛心,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本案被害人有重大明显过错,张某某系义愤杀人

被害人张**被从小就品行败坏,13岁就混迹社会,偷鸡摸狗,成年后,染上了毒品,成天与一伙吸毒人员一起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吃喝嫖赌,样样都干。因平时就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没有经济来源,为了筹集毒资,简直是无恶不作,能偷就偷,能抢就抢,乡邻家里的东西,大到现金及值钱的首饰,小到生活用品锅碗瓢盆,只要人不在家,张**就去偷抢了换钱吸毒,远村近邻对张**无不愤怒痛恨,却又无可奈何。张**不但祸害乡邻,对其亲人的兽行更是令人发指。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的父亲,为人忠厚,勤劳朴实,省吃俭用为了儿女,为张**花去了一生的心血。张**成家后就在家里吃住,结婚后其父母还为其带孙子,对此张非但没有感恩的心,而是恩将仇报,父母对他的要求稍有怠慢,就拳脚相加,平时没钱吸毒了就找父母要,父母动作慢了就要挨打。有一次其母亲在邻居家坐,张去找母亲要钱,母亲没有钱,张**当众就对其母扇了两耳光,将母亲打晕在地上,还拿起椅子要砸,众人相劝,张说这是他的家事,谁要插手管了,他就叫谁家全家死光。对其结发妻子,张**也是暴力相待,有一次因为妻子不跟他一起吸毒,他将妻子从家中拖到街上暴打,妻子被打得休克晕死过去,他仍不住手,张的老母亲扑在妻子身上,他仍然继续施暴,最后是居委会易礼全等人合力才将张拉开。近两年因没钱吸毒,张竟然逼着妻子去深圳坐台卖淫挣钱供他在外逍遥。虎毒尚不食子,但张**对其一岁多的儿子却下得了狠手,今年张从广州回来后,因为没有钱吸毒了,竟要求卖掉儿子去换钱,老父亲张志诚无奈只得抱着孙儿到处躲避,张就扬言要杀了老父亲。一天,张**找到了老父亲,冲上去就一顿暴打,并进屋要拿刀杀父亲,张志诚吓得跑到邻居李雨生家里去了,当张**提着刀追父亲时,幸好李雨生说没见到他父亲,才躲过了一劫。对其兄长张朝阳,他也从来没有放在眼里,张朝阳结婚时向他借了5000元钱,张朝阳结婚当天就拿礼金还给了张**,但后来张**没钱了又找张朝阳要他还钱,说他哥哥只还了本金,还要还5000的利息,就为这事,张**捅了他哥哥一刀。719日那天也是被害人毒瘾发作,要将家里的房产证买掉,不然就要杀人,下了最后通牒,被告人约了朋友将张**绑了准备送去戒毒,但在家里张**被绑了,还辱骂老父亲,并说“你绑了我一时,绑不了我一世,我要杀了你,杀了李元兰,杀了张**”,正是在张**的言语刺激下,被告人张某某忍耐了十多年的情绪突然爆发了,与其以后放了他出来杀我们全家,不如把这个孽障先了结了,因此在义愤之下将其勒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一家人在暗无天日的生活中度日如年,时刻提心吊胆,试问这种生活谁又能忍受得了,而被告人却忍受了十多年之久。人的忍耐是有限度的,再老实、再厚道的人,长期无休止的压迫最后也有爆发的时候,更何况被害人变本加厉的迫害、威胁已将被告人逼上了绝路。如果今天的被告人不了结了被害人,说不定明天的被告人就成了被害人,并且死的还不止被告人一个了。

四、从本案的犯罪情节来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是犯罪基本事实以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有直接影响的其它事实情况。对犯罪情节的正确认识,在司法审判当中有许多重要的作用,它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又是决定刑罚轻重的标准。所以,在本案性质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情节是否属于“特别严重”的认识,就成为影响本案处刑的重要内容。应当说,就情节程度轻重对量刑的直接影响而言,控辩双方都无法引证法律的明确规定,我们只能通过被告人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有直接影响的其它事实情况,来说明本案的情节,为公正量刑提供有价值的论点和论据。

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张某某在杀人前没有象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样,经过犯意阶段、准备策划阶段、准备犯罪工具,最终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完成后,也没有为了逃避侦查与法律制裁而选择逃跑。

五、被告人杀人的起意

公诉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均表明,被告人张某某事先根本没有杀人的目的。其之前目的有两个:一是赶走张**带来吸毒的河南男子,二是将张**绑好了送去戒毒。在张某某实施杀人行为之前,被告人张某某没有杀害被害人的起意。

根据卷宗材料和今天的庭审足以证实:719日张某某从荣家湾打工回家时叫上了几个朋友,是想一起去赶走张**带来吸毒的河南男子,并绑了被害人张**去戒毒,回来被害人张**就要打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慌忙叫上朋友一起绑好被害人,后因儿子继续吵闹挣扎,滚到了地上,张某某心疼儿子又叫朋友一起将张**抬到床上。其后张某某的朋友都走了,张**拼命挣扎,用头在地上撞,大声骂被告人,被告人担心绳子弄松了自己孤身一人控制不住被害人,被害人挣脱后会杀了被告人,在这种被告人又气愤又恐惧的紧急情况下,张某某才勒死了张**

我们之所以着重强调本案不是预谋,因为预谋的犯罪无论从主观恶性和认罪悔罪方面,都比临时起意犯罪的危害性大。无庸讳言,预谋实施犯罪者所要策划的,除了具体实施犯罪的过程之外,更多要考虑的是如何逃避侦查和法律的追究,而本案之所以得以顺利地侦破和起诉,也正是因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时起意杀人之后,非但没有毁灭现场(当时并不是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而且归案后主动的将作案工具、作案过程都如实坦白了,这些都可以在卷宗的材料中予以印证。

当然,就杀人手段而言,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正当防卫除外),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虽然最终的结果同样都是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也的确能够看到许多令人发指的杀人行为。这些杀人手段所展现的,不仅仅是行为的过程,更表现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但在本案当中,却没有看到这样的情形。

六、关于本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之一。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犯罪的情节有着紧密的关系,不能想象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会造成轻微的社会危害性,反之也是如此。就本案而言,在我们从几个方面充分地阐述了本案的情节之后,并不能必然得出情节特别严重的结论。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偶发所实施的犯罪,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的确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从张某某归案后,当地居民几百人的联名请愿书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小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地群众甚至认为是张某某的行为是正义之举,是为民除害。

本案发生最直接的原因,是由于被害人吸毒成瘾后失去人性,一而再,再而三,长年累月的对被告人及家人打骂折磨,导致了被告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这种犯罪毕竟不同于故意实施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过程中,为达到其它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从行为的对象上讲是特定的,从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也充分说明其偶发的性质。所有这些,较之那些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无端杀人行为,或者杀人后毁尸、破坏现场、逃避侦查等等行为,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刑法》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实体法律之一,其包含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跟其他法律一样,对公民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五个作用,本案中,张某某故意杀人的事实成立,应该予以法律的强制作用及惩戒,但另外一方面,张某某杀的是一个十恶不赦、丧尽天良的瘾君子,是一个处处与百姓与公安与社会正义作对的反面分子,如果对张某某的义愤杀人行为不考虑其特殊性而予以重惩,那谁还敢跟社会的犯罪分子作斗争,谁面对施暴时还敢挺身而出呢,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平衡法律的价值取向,给予人民法律应有的正确的导向指引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认罪态度、杀人的起意、实施的手段、被害人过错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从被告人既往的表现以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方面,亦说明了本案并非属于“特别严重”。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信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院在合议时充分予以考虑。

辩护人: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旗英 余乐

2011年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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