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赵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6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处商品房,首付12万元,余款是向当地银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取得。
次年4月,赵先生与伍女士登记结婚,此时,赵先生贷款已偿还4万元。婚后,两人共同继续还贷。
去年,双方发生矛盾,伍女士要求与赵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房产的处理争议较大。
王金胜律师告诉赵先生,由于争议的房屋存有他项权,如果要分割该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有两个方法:
一是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对还贷所用的资金,如系共同财产自不必说,如系借贷所取得,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二是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