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12月的一天,我的这个当事人找到我们这个团队。当初的她们很急切。不光是从法律的角度,我这么看来。从情感的角度我也看出了。这是一起两死的交通事故案,唐某与伍某为公司送货的途中与对面的文某相撞。造成唐某与伍某当场死亡。从事故的死亡结果我们发现,这是一起来很严重的交通事故。
并且唐某与伍某均是两个家庭的顶梁柱。然而,这两个家庭竟然未在交警阶段就此事进行协商解决。当初对方仅每个人支付了伍万元的费用,其后,就再也未谋面了。所以才有了我们后面的。
我们在几经周折,在一审审结后,可执行又是一个好大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