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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不知帮忙行为是贩毒 律师尽心尽职辩护获免刑

其他2013-05-29|人阅读

女孩不知帮忙行为是贩毒

律师尽心尽职辩护获免刑

承 办 人: 浙江**律师事务所 劳*律师

【案情简介】

20108月中旬的一天,受援人吴某某在同案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被告人陈某某租住的某小区10613房间玩。期间,李某某打给陈某某让其送冰毒至三楼某超市停车场。陈某某因故未能下楼就将冰毒交给吴某某让其送下楼,吴某某出于朋友义气,不好推脱,便将2.3冰毒放在从陈某某房间里找到的一个粉红色盒子内,送到三楼某超市停车场交给李某某。

同月中旬的另一天,吴某某在上述613房间玩,李某某打给陈某某让其送冰毒至三楼某超市停车场。陈某某因故又未能下楼,就将冰毒交给吴某某让其送下楼,吴某某碍于面子,不好拒绝,即将4.5冰毒从陈某某房间里找到的一个黑色阳光利群香烟盒内,送到三楼某超市交给李某某。

201091日,该案东窗事发。同案犯唐某某(贩卖冰毒共计6240余克)、郑某(贩卖冰毒共计3886余克)、李某某(贩卖冰毒共计340余克)、徐某(贩卖冰毒共计20克左右)、吴某某等五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并分别于930日、101日被逮捕。其中吴某某于2011125日被取保候审。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某犯有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郑某、李某某、徐某、吴某某等犯有贩卖毒品罪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劳勇律师去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阅卷,对吴某某及同案犯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着重对吴某某的笔录进行拍照、复制。在对案卷的审阅过程中,劳勇律师发现该案的涉毒数量巨大,达到了6240余克,这在衢城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是前所未有的。

劳勇律师在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和判断后,出于对维护受援人合法权利和查明案件事实孜孜不倦的追求,劳勇律师于2011127日在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约见了吴某某,由劳勇律师劳勇进行询问,就其帮助李某某、陈某某传递冰毒的原因、过程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询问得知当时吴某某只有21岁。劳勇律师的最初判断得到了一一印证。即:吴某某帮助李某某、陈某某送冰毒原因有二。其一是,李、陈和其关系比较好,其不好意思推脱;其二是,吴某某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以为只是朋友帮忙不会又什么事情,比较的懵懂。此外,通过与吴某某的交谈,其非常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不知道当初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的行为,一再表示自己对不起家人,对不起社会,以后一定要好好做人。

劳勇律师深知案件的重大和特殊,受援人是一个年纪轻、比较懵懂的女孩。

阅卷和会见阶段的大量而细致的工作,为日后庭审阶段的卓有成效的辩护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一幅清晰的辩护图也在劳勇律师的脑海中渐渐形成了。首先,该案的涉毒数量虽然达到了史无前例的6240余克之巨,但是,吴某某涉及到的毒品数量仅仅是其中的6.8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吴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仅仅是受李某某、陈某某的指使,出于朋友义气帮助其送过两次毒品到某超市停车场,系从犯,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再次,吴某某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较小;最后,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6款的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上。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后,劳勇律师决定为吴某某作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

20111215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社会影响颇大的贩卖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同案犯李某某称,让吴某某送的6.8冰毒中,只有0.2克是用于贩卖的,其余6.6克都被其和朋友所吸食。劳勇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指控受援人吴某某贩卖毒品6.8属于定错误,吴某某贩卖冰毒的数量应以李某某最终卖出的冰毒数量即0.2克为依据,其余供自己及免费送给他人吸食的冰毒6,6克,应当予以剔除。这样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另,受援人与其他被告人并无共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数量只有0.2克且未分得任何赃款。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劳勇律师向法庭提出:1、吴某某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没有贩卖的行为,只是简单的传递不能构成犯罪。2、即使吴某某构成犯罪其数额应当是0.2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3、吴某某只是一个传递行为,只是起到了很辅助的作用,符合从犯特征,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法庭采纳了劳勇律师的关于吴某某系从犯,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201216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免于刑事处罚。

受援人对劳勇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为此不仅向劳勇律师送来锦旗,还特意向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送来锦旗以表示感谢,亦是受援人对援助工作的一种认可。

【案件点评】

本案系衢州市迄今为止涉毒数量最大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且主犯唐某某还涉嫌武装掩护贩毒,社会影响极大。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以后办理同类型案件无疑具有重大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劳勇律师尽心尽职,基于前期的准确判断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大量而细致的工作,为吴某某的免于刑事处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律师尽力为受援人争取合法权益,积极与法官沟通有理有据地阐述辩护意见,以受援人权益为中心,扎实地为受援人作了辩护,起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无疑这是一件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件,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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