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代理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932号买卖合同案件,2012年12月立案、2013年2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160多万元的本金,法院支持我方当事人诉请的违约金达到日千分之二。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当事人的期望值日万分之四。
2013年5月16日,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同意违约金按照60万元计算。2013年5月22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对方迅速按照调解书付清本金和违约金。
当然,对方当事人是世界500强企业,在人家地盘上,打出这样的、上海乃至全国也极为罕见的违约金比例,我方当事人自然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