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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莹律师
张莹律师
广东-云浮
主办律师

强奸案

刑事辩护2011-12-19|人阅读

一起强奸案的成功辩护

案情:

陈某系广西岑溪市某镇一男性青年,因涉嫌强奸罪于1999119被岑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陈某此后畏罪潜逃,直至20041213被公安机关成功捉拿归案。

2005131,岑溪市公安局经侦查后,将本案移送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0537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曾在岑溪市某镇桥头冰城饮啤酒时认识在冰城做服务员的邓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1999925日晚11许,陆某(已判刑)在岑溪市某镇桥头冰城碰见邓某,邓欲回家,陆某讲用摩托车搭其回家,后陆某将邓某带到陈某家旧屋二楼的房间,当晚陆某和陈某各对邓某实施奸淫一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邓某不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36条第2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陈某的父亲来到岑溪市昌义律师事务所,要求笔者为其辩护,并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能尽量争取从轻处理就心满意足了。

笔者接受委托后,及时到法院复制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陈某。笔者发现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提取案发后遗留在邓某体内的精液,同案人陆某也没有亲眼看见陈某与邓某发生关系,陈某也拒不认罪。经过详细分析和研究案情后,笔者初步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为陈某做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辩护:

2005330,法院如期开庭, 在法庭调查阶段,检察机关出示了以下主要证据指控陈某犯强奸罪,笔者逐一进行了辩驳:

一、 同案人陆某供述:“她(指邓某)走后,陈某同我讲起在我去大便时,他(指陈某)同邓某搞了一次(指发生了一次性关系)。”笔者认为:“在陆某的供述中只有这句话讲到陈某与邓某发生性关系,且陆某是听陈某说的,其没有亲眼所见,属于传闻证据,传闻很有可能在转述过程中发生偏差或错漏而失真,陆某并未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也不能和陈某对质,合议庭亦未能对陆某的供述进行观颜察色,被告人陈某也否认其曾对陆某讲过以上的话。因此,陆某的供述真实性无法查实,不能作为认定陈某与邓某发生过性关系的依据。”

二、 检察机关出示被害人邓某的辨认笔录及疾病证明书证明被害人能辨认出当晚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陈某及其阴唇挫伤、处女膜撕裂。笔者认为:“因陈某与邓某早就相识,所以邓某能辨认出陈某实属正常;疾病证明书未明确邓某的阴唇、处女膜于何时挫伤、撕裂,有可能是与陆某发生关系所致,也有可能邓某在本案之前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所致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此两份证据不能证明陈某与邓某发生关系致使邓某阴唇挫伤、处女膜撕裂。”

三、 检察机关出示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陈某与邓某发生了性关系。笔者认为:“邓某的陈述有多处疑点及自相矛盾之处。邓某称是陆某及陈某从桥头冰城强行拉其上车到陈某屋,但陆某和陈某都辩解是陆某自己开摩托车将邓某搭到陈某屋,且检察机关也认定了这一事实;邓某称是陆某和陈某共同使用暴力将其强奸,但陆某辩解邓某是自愿的,还主动帮其脱衣服,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陆某使用了暴力手段,陆某的生效判决书也没有认定其使用了暴力手段;邓某称陆某与陈某先后对其进行了奸淫,陆某则辩解其与邓某发生性关系后就下楼上了一趟厕所,回来时只是看到陈某和邓某同睡在床上,没有亲眼看到他们发生关系,在第二天邓某走后陈某才对其讲在其上厕所时与邓某搞了一次(指发生了一次性关系);陈某则自始至终辩解其没有对陆某讲过以上的话,也没有与邓某发生过性关系。”

四、 除以上证据外,检察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邓某父母的报警记录及案发1个多月后的现场勘验图等与指控陈某犯强奸罪关联性不大的证据。

最后,笔者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似乎是出示了一系列的证据来指控陈某犯强奸罪,但细加分析,证明陈某犯罪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邓某的陈述,且检察机关也只认定其陈述的一部分,没有认定陈某使用暴力手段,可见,检察机关对被害人的陈述亦是有所取舍的。《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样的道理,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刑事案件中,将被告人定罪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间能互相印证、链接,并且方向一致,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性的方能将被告人定罪。在本案中,只有被害人邓某称陈某强奸了她,再也没有其他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这一事实,被害人邓某的陈述也与被告人陆某、陈某的供述存在多处疑点、矛盾并得不到合理性排除。笔者认为,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案发后留在邓某体内的精液,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因此,无法证明陈某确与邓某发生了性关系。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只是被怀疑犯有强奸罪,根据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经验,疑罪应当从无,不能从轻,更不能从有。法院应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指控的强奸罪不能成立的判决,以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

控辩双方经过几轮的激烈辩论,公诉人仍坚持认为陈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认罪态度极差,应依法从重处罚。

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岑溪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准备作出无罪判决。但检察机关已经主动撤回起诉,并进行了补充侦查,仍然没有取得有力的证据来指控陈某,陈某依法被变更强制措施释放。

作者单位: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

张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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