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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小云律师
侯小云律师
河南-周口
主办律师

何某某贪污一案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2022-05-04|人阅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涉嫌贪污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不受被告人的影响,依法独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贪污21200元有异议,认为被告人个人贪污数额应该为4800元。

在被告人所在地财政局、被告人所在地畜牧局要求落实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的通知后,被告人所在地畜牧站兽医站虚报母猪200多头,骗取资金21200元。

这21200元,其中用于偿还为郸城县被告人所在地畜牧站防疫站购买的摩托车欠款8400元,偿还为防疫站聘用人员被告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支付误工费、生活费、交通费等欠款3000元。被告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在2011年冬季被告人所在地畜牧站动物防疫工作中,摔伤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向被告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儿子支付了23000元的医疗费、生活费、交通费,这23000元中,被告人借款3000元,其余20000元是畜牧站从养殖户中集资的费用。领取多报的母猪补贴款后,被告人将其中的3000元用于偿还该借款。

在被告人所在地有关部门要求对生猪补贴款进行自查自纠时,被告人又主动退还5000元。被告人实际个人贪污的数额也就是4800元。在周口纪委等部门要求自查自纠中,被告人主动退回的赃款5000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认定为贪污的数额。

基于上述,在被告人所在地畜牧站兽医站骗取的21200元中,被告人用于偿还被告人所在地畜牧站兽医站购买摩托车欠款8400元,偿还因为支付被告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费用的借款3000元,在自查自纠中经兽医站站长主动退回5000元,被告人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也就是4800元。

三、被告人主动交代犯罪的行为,视为自动投案。

2012年10月18日,在检察机关第一次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被告人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据该规定,被告人属于自首。

四、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属于初犯,犯罪目的和动机不是单纯的为了自己占有,也是为了解决单位合法欠款的偿还问题。

2、被告人属于自首,而且主动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只是在检察机关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视为自动投案。

3、被告人自愿认罪,应予从轻处罚。无论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 均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已经将赃款全部退回,确有悔改表现,在自查自纠中,被告人通过位如生退回赃款5000元,2012年11月8日退回赃款1400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的规定: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五、关于被告人的处罚问题。

如前所述,被告人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为4800元,不满5000元,依法有自首情节,退赔了全部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而且属于初犯,自己也身患重病,没有服刑能力,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侯小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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