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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理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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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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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简单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

损害赔偿2015-03-25|人阅读

案情:2012年7月21日,郭某驾驶拖拉机从徐州市**村驶入*大道时与郝某(女)的驾驶三轮车相撞,造成郝某受伤,三轮车毁损的交通事故。报警后,经徐州市公安交巡警认定,郭某对于本起交通事故负全责,郝某无责任。

事故后,郝某随即被送入徐州市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就医,住院时间长达38天。对于损害赔偿问题,双方难以协商,郝某之子林某随即找到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委托本律师代理本起交通事故案件的索赔诉讼。

本案焦点:经过诉前与委托人的沟通和对方当事人郭某及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接触、协商,高律师将本案诉争焦点整理如下:

一、事发时,原告郝某年龄67岁,还可否索要误工费。郝某本是农民,无退休一说,交通事故造成郝某右手中指近节骨折,住院38天,出院之后仍不能参加农业生产活动,高律师认为郝某有承包田,仍然依靠自己劳动为生,且原未丧失劳动能力,交通事故造成郝某无法从事农业活动是客观事实,故作为原告的郝某可以索要误工费。被告郭某及保险公司认为,郝某年过55周岁,且无法举证证明误工损失数额,故不应赔偿误工费。

二、关于护理费的确定。原告举证证明住院期间有儿子林某请假护理11天,儿媳展某护理27天,出院后,展某又护理63天,林某平均工资为90元/天,展某平均工资为72.9元/天。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林某工资无工资单、纳税凭证证明,而且护理期缺少医院病案支持,没有相应医嘱和诊断证明。

三、郭某有A2驾照,可否驾驶拖拉机。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标准。高律师主张,鉴于原告年老体衰,遭遇本起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康复更需加强伙食、营养,故可按照每日20元标准确定伙补和营养费,交通费可确定在一千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各项主张标准均过高。

审理判决:法院查明郭某持有A2驾照,可以驾驶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各项赔偿;医药费按实际发生情况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均按照20元/天标准确定;关于误工费,鉴于原告年过55周岁,且不能举证证明存有误工损失,故不支持其误工费主张;关于护理费,原告虽无医院医嘱和诊断证明支持其141天的护理期,但考虑到原告郝某年老体衰,且受伤部位在手部,日常行动多有不便,酌定支持其总计90天的护理期,护理费标准按照护理人员林某和展某的工资水平确定;交通费酌定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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