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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苗律师
刘苗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能否成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

其他2013-04-01|人阅读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未生育子女,20121月,甲男以婚后感情不和为由,起诉乙女,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乙女接到法院传票后,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我所,进行咨询委托。乙女称,她与老公共同生活了十几年,虽无子女,但双方是仍有感情的,而且她现在患有重病,也需要男方照顾、扶养,不同意离婚。 经了解,甲、乙二人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比较好,夫妻感情不错,2006年女方查出患病,一直治疗至今未愈,丈夫有可能是因为无子,女方患病生活压力大,而决定离婚。女方认为结婚十年来,双方感情一直不错,她为家庭、丈夫付出了很多,放弃这一段感情实在也不舍得,现病情虽未痊愈,但已有好转,男方提出离婚,女方极感意外,想设法挽回婚姻。

代理人认为,甲、乙二人婚姻感情基础好,且婚后共同生活十年之久,现在并没有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又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至于女方所称患有重大疾病,不是本案的关键,但如果男方不尽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女方因患病而导致生活困难,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其支付扶养费。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从此案延伸开来,如果被告具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或者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即使身患绝症,如果对方起诉离婚,且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形,法院也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但是仍会考虑到患病方特殊情况,在共同财产分割和困难补助上,给予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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