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何力均律师
何力均律师
湖南-常德
主办律师

借用姐姐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惹的祸

离婚2012-12-21|人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书记员:

受黄XX的委托,就黄XX诉丁XX离婚纠纷一案,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黄XX与被告丁XX的婚姻成立有效

1、原、被告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有两人的合照,其形式上双方已经履行了婚姻关系成立的登记要件,并且也确实给双方都发了证件,因此法律上已认可了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虽然结婚证上的姓名、身份证有瑕疵,但这并不因此而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与有效,并不是婚姻关系可被撤销或无效的法定情由。

2、原告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且双方育有一子这是事实。原告黄XX当初虽然借用其XX的身份证与被告丁XX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这是原告与被告双方完全自愿的且符合一夫一妻的结婚实质要件。虽然原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还差三个月)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本属无效婚姻,但现在原告提起离婚之诉时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当初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应该认定原、被告的婚姻有效。

二、原告黄XX与丁XX的婚姻不成立

1、原告黄XX与丁志伟根本就没有结婚的合意,也没有结婚的实际行为,更没有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根本不存在。

三、原告黄XX与被告丁XX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多年,夫妻关系早已形同陌路,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恳请法庭判决双方离婚。

2、婚生子丁XX由被告抚养,原告愿意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费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共建的房屋)中折抵。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

代理人:何力均

0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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