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何力均律师
何力均律师
湖南-常德
主办律师

丈夫盗窃,牵连妻子犯罪,不懂法律悲哉!

刑事辩护2012-12-21|人阅读

广东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团伙盗窃、抢劫案审理完毕并于20121019日进行了宣判。本辩护人的当事人因其不懂法律在其丈夫与他人合伙盗窃过程中实施了帮助行为,被检察机关指控为共同盗窃犯罪,通过本辩护人的全力辩护,法院全部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现将该案公布于众,希望民众多一点法律常识,尽量少一点悲剧的发生。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张XX亲属的委托,经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张XX的辩护人,在经得其本人同意之后依法出席法庭。在庭审之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案卷,通过庭审对本案的事实了解得更加清楚。对东三区检刑诉(2012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有抢劫罪,本律师认为属定错误,应以盗窃罪定罪,在共同盗窃过程中张XX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且事后能自动投案,认罪态度很好并得到了受害单位谅解,恳请合议庭依法对张XX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张XX事先未与其他共同犯罪人预谋,没有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

首先被告人张XX只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应夏XX的要求帮忙抱来三床棉被才被动加入到犯罪之中,且所抱的棉被是夏XX早以准备好了的,属承继的共犯,仅对加入以后的部分共同盗窃行为承担责任。其次夏XX在供述中称张XX事先应该知道他们犯罪的事实,其仅为个人主观上的推断。况且张XX在多次供述以及程XX的供述中均表明,夏XX等经常和程XX在他们租的住房内一起喝酒、聊天,她都不在场,而且实施犯罪的前一天是在夏XX租住的房间内商量的,没有证据表明张XX也在场。再者退一步而言,即使张XX了解他们的行为也并不表明就与张XX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二、被告人张XX在共同盗窃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属从犯。

首先XX在整个盗窃过程中,仅仅帮助夏XX抱来三床棉被,再应夏XX的要求帮他接了四个箱子,而且并不知道箱子里是什么东西,除此之外,再没有表现出任何积极的行为,在夏XX要求其在对面马路为其望风时,张XX当场拒绝。其次在张XX明白是在盗窃的时候,感到极为害怕曾一度给她老公程XX,要求他退出此种行为。再者张XX守在犯罪现场不能理解为是在帮他们望风,而应理解为是担心自己丈夫,出于本能的一种牵挂行为。

三、对被告人张XX为抢劫罪属定错误。

首先主观上张XX连最初的共同盗窃的故意都没有,更没有抢劫的故意。其次客观上张XX根本连作案地点的仓库都没进去过,她更没有见到过所谓的被害人祝XX,祝XX在所有的询问笔录中均没有提及到被告人张XX,张XX并不知道仓库内所发生的一切事情,所以根本就不知道也不可能实施抢劫行为。再者退一步而言即使所谓的抢劫成立,那也是超出张XX共同盗窃故意之外的犯罪,因此张XX对抢劫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四、被告人张XX没有参与瓜分赃款。

首先盗窃罪的成立应以被告人窃取他人较大财物为目的,而被告人张XX主观上并没有要求分赃的目的。其次在赃物变卖之后,张XX并没有参与瓜分赃款,也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赃款。再者在分赃的过程中其他共犯人根本就没有要给张XX分一份的意识,因为张XX在整个盗窃过程中,仅帮夏XX抱了三床棉被,帮他接了四个纸箱,其他什么也没干,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因此他们认为张XX不应该分到赃款。再次张XX参与到此次犯罪纯粹是无心的,纯粹是一个认识错误,她并没有意识到对老乡的帮助行为是犯罪行为,被无心的牵扯卷入到共同犯罪之中。

五、被告人张XX能及时、主动投案自首。

首先被告人张XX在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被网上通缉之后立即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次张XX认罪态度极好,有强烈的悔改之意,并得到了受害单位的谅解。再者张XX在出事之前被告人在单位一直是一位优秀的员工,一贯表现极好从未有犯罪的前科。再次被告人张XX因文化知识不够,认识错误犯下此罪行,但其主观恶不深,社会危害较小,对社会没有造成很大的危害后果。另外张XX是初犯、偶犯,而且还有一个年仅十来岁的儿子以及年过七旬的父母,其丈夫又是本案同犯,家中有三老一小均需要被告人抚养和照顾,考虑到张XX家庭的特殊情况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张XX的处罚应以盗窃罪定罪,且属从犯。在量刑上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全案经过,及张XX的自首等多种从轻情节。根据《刑法》第61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第14、第16、第17、第19条之规定,请求合议庭对被告量刑时予以从轻。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此致

辩护人:何力均

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