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邹正来律师
邹正来律师
安徽-安庆
主办律师

孙某、笪某赡养纠纷案

婚姻家庭2013-08-11|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笪某系夫妻关系,均系70岁高龄的老人,原告孙某于2011年4月底被诊断为晚期胃癌,自5月份起先后在安医及桐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已花去医疗费近6万元,除去报销的部分,共垫付现30886 元;原告孙某所患疾病还需要必要的化疗,后期病情还有进一步恶化的危险,后续治疗的费用没有着落;原告孙某患病以来的治疗、护理等事宜均由其次子及女儿操劳。被告孙某某是二原告的长子,自原告孙某患病以来,被告孙某某一直不闻不问,既不承当份内的医疗费用,也不尽救治、护理的义务,更谈不上一点精神抚慰的表示。

二、办理过程

本人根据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接受二原告的委托,办理此案。考虑到原告与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前,本人设法与被告孙某某取得了联系,希望双方协商和平解决问题,但被告以种种借口为其辩解,没有任何实际行动。无奈之下,不得不依法提起诉讼,桐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孙某承当其份内的医疗费及两原告的赡养费。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原告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对被告的一两小汽车采取了查封措施,被告最终不得不付清了原告的医疗费及两原告的赡养费。

三、办案启示: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法律援助律师的热心参与,更需要国家强制力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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